南京
保障房裝修標準與商品房一致 面積為60至144平方米
南京市出讓地塊競爭保障性住房
操作管理規則(試行)
為貫徹《市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通知》(寧政辦發〔2017〕103號)要求,進一步加強土地市場調控,穩定市場預期,保障土地有序出讓,特制訂本操作管理規則。
第一條 在出讓地塊競價達到最高限價后,轉為競爭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積,每輪競拍建筑面積增幅為200平方米或者200平方米的整數倍。競拍面積最大者為競得人,房屋建成后無償移交政府,相應建設成本不計入該地塊商品住宅房價準許成本。
第二條 競爭建設的保障性住房接收主體原則上為出讓地塊所在區的區政府。土地運作主體為市屬平臺的,競爭建設的保障性住房接收主體為該市屬平臺。競得人摘牌后,國土部門將應建設的保障性住房面積及接收主體載入出讓合同。由競得人與區房產部門(或市屬平臺)、保障性住房接收主體三方簽訂《南京市保障性住房(人才安居住房)建設移交協議》,該協議經市房產局審核確認后,報市國土局備案。
第三條 保障性住房房屋面積按建筑面積計算,納入地塊容積率計算指標,不得突破住宅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建筑面積等規劃指標,其競爭建設的保障性住房土地取得方式為出讓用地。
第四條 保障性住房套型建筑面積范圍為60至144平方米,原則上以整幢、整單元或整層為最小建設單位,不足一單元或一層的應在同單元或同層內集中布置,不得零散布置。
第五條 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設施與所在地塊商品住宅統一規劃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停車配建等公共配套共享,建設和裝修標準同所在地塊商品住宅一致。
第六條 保障性住房原則上應在首期建成。當保障性住房建設面積較大時,可分兩期建設。
第七條 建設單位完成保障性住房竣工備案后,將權屬首次登記辦理在區政府(或市屬平臺)或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名下,納入市住房保障(人才安居)信息系統統一管理。
第八條 保障性住房房源交由區政府(或市屬平臺)或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持有管理,專項用于安置所在轄區住房保障對象及《南京市人才安居辦法(試行)》中符合條件的人才。
經市政府批準,市房產部門可對全市人才安居住房進行統籌調配。
第九條 保障性住房的物業保修金、電梯和消防等特種設備維修資金以及建設移交過程中產生的稅費應由建設單位承擔,不計入該地塊商品住宅房價準許成本。
第十條 其他未盡事宜可在《南京市保障性住房(人才安居住房)建設移交協議》中予以明確。
第十一條 本規則適用范圍為玄武、秦淮、建鄴、鼓樓、棲霞、雨花臺、江寧、浦口、六合、江北新區。溧水、高淳區可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