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建設行業,工程款被拖欠已是司空見慣,但在工程款被拖欠情況,施工企業如何開票?如何交稅?
營改增之前,基本上所有企業都是“收多少款,開多少票?”,而營改增后,若還延續以前的做法,將會出現稅務風險!為什么會產生風險,又如何避免,是本文要給大家介紹的內容。
在人們固有的觀念中:企業開票了就要交稅,不開票就不用交稅,其實這是錯誤的,其實交稅與開票并無直接關系!企業交不交稅,跟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時間有關系,跟開不開票無關。
所以業主給你500萬,拖欠500萬,營改增之前會開500萬的發票;營改增之后,收到的500萬開票,沒收到的500萬要不要開票?
來看稅法規定:
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1,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的規定,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我們施工企業如果沒有收到預收賬款的情況下,什么情況下要交稅?第一要收了錢,第二是要提供勞務。怎么證明提供應稅服務?
工程計量確認單遞交給業主,業主簽了字,工程計量確認單就是提供應稅服務的法律依據。
因此本案例1000萬的工程進度結算,說明你們提供了勞務1000萬,但是只給了500萬,這500萬肯定要開票。
后面一句話“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這個憑據就是工程計量確認單,雖然沒收到500萬,從這段話可以看出是要交稅的。施工企業一般都是墊資施工的,墊錢又去交稅,這必將進一步造成企業現金流緊張,那怎么辦呢?!
后面一句話“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言下之意,我們得到工程計量確認單1000萬,業主拖欠了500萬,如果500萬在計量確認單里面寫清楚了,業主拖欠你的工程款,未來給你的時間,你就沒有產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按照標明的未來業主付給你的時間來交稅、開票。工程計量確認單是合同的附件,工程計量確認單算不算合同呢?
標準版本的建筑合同里面,有個合同的順序:主合同、附件、解釋、工程確認單,所以工程計量確認單也是合同一部分。
如果建筑合同中已經約定:工程進度結算的時間,按照結算工程款的一定比例進行支付,剩下的工程結算款于工程最后驗收合格后(或者于工程最后驗收合格并經相關政府部門審計后)進行支付。那么剩下的500萬沒有產生納稅義務時間,不開票、不交稅。
如何主合同沒有約定,工程計量確認單中有約定,那么剩下的500萬也沒有產生納稅義務時間,可以不開票、不交稅。
如果都沒有約定,那么肯定要按照1000萬開票與交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