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三五”時期主要任務
(一)深化建筑業體制機制改革。
改革承包監管方式。縮小并嚴格界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范圍,放寬有關規模標準。在民間投資的房屋建筑工程中,試行由建設單位自主決定發包方式。完善工程招標投標監管制度,落實招標人負責制,簡化招標投標程序,推進招標投標交易全過程電子化,促進招標投標過程公開透明。對采用常規通用技術標準的政府投資工程,在原則上實行最低價中標的同時,推行提供履約擔保基礎上的最低價中標,制約惡意低價中標行為。
調整優化產業結構。以工程項目為核心,以先進技術應用為手段,以專業分工為紐帶,構建合理工程總分包關系,建立總包管理有力,專業分包發達,組織形式扁平的項目組織實施方式,形成專業齊全、分工合理、成龍配套的新型建筑行業組織結構。發展行業的融資建設、工程總承包、施工總承包管理能力,培育一批具有先進管理技術和國際競爭力的總承包企業。鼓勵以技術專長、制造裝配一體化、工序工種為基礎的專業分包,促進基于專業能力的小微企業發展。支持“互聯網+”模式整合資源,聯通供需,降低成本。
提升工程咨詢服務業發展質量。改革工程咨詢服務委托方式,研究制定咨詢服務技術標準和合同范本,引導有能力的企業開展項目投資咨詢、工程勘察設計、施工招標咨詢、施工指導監督、工程竣工驗收、項目運營管理等覆蓋工程全生命周期的一體化項目管理咨詢服務,培育一批具有國際水平的全過程工程咨詢企業。提升建筑設計水平,健全適應建筑設計特點的招標投標制度。完善注冊建筑師制度,探索在民用建筑項目中推行建筑師負責制。完善工程監理制度,強化對工程監理的監管。
(二)推動建筑產業現代化。
推廣智能和裝配式建筑。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明確重點應用領域,建立與裝配式建筑相適應的工程建設管理制度。鼓勵企業進行工廠化制造、裝配化施工、減少建筑垃圾,促進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建設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推動裝配式混凝土結構、鋼結構和現代木結構發展。大力發展鋼結構建筑,引導新建公共建筑優先采用鋼結構,積極穩妥推廣鋼結構住宅。在具備條件的地方,倡導發展現代木結構,鼓勵景區、農村建筑推廣采用現代木結構。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中推廣普及智能化應用,完善智能化系統運行維護機制,逐步推廣智能建筑。
強化技術標準引領保障作用。加強建筑產業現代化標準建設,構建技術創新與技術標準制定快速轉化機制,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企業編制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建立裝配式建筑設計、部品部件生產、施工、質量檢驗檢測、驗收、評價等工程建設標準體系,完善模數協調、建筑部品協調等技術標準,強化標準的權威性、公正性、科學性。建立以標準為依據的認證機制,約束工程和產品嚴格執行相關標準。
加強關鍵技術研發支撐。完善政產學研用協同創新機制,著力優化新技術研發和應用環境,針對不同種類建筑產品,總結推廣先進建筑技術體系。組織資源投入,并支持產業現代化基礎研究,開展適用技術應用試點示范。培育國家和區域性研發中心、技術人員培訓中心,鼓勵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構件生產和科研等單位建立產業聯盟。加快推進建筑信息模型(BIM)技術在規劃、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和運營維護全過程的集成應用,支持基于具有自主知識產權三維圖形平臺的國產BIM 軟件的研發和推廣使用。
(三)推進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發展。
提高建筑節能水平。推動北方采暖地區城鎮新建居住建筑普遍執行節能75%的強制性標準。政府投資辦公建筑、學校、醫院、文化等公益性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要率先執行綠色建筑標準,鼓勵有條件地區全面執行綠色建筑標準。加強建筑設計方案審查和施工圖審查,確保新建建筑達到建筑節能要求。夏熱冬冷、夏熱冬暖地區探索實行比現行標準更高節能水平的標準。積極開展超低能耗或近零能耗建筑示范。大力發展綠色建筑,從使用材料、工藝等方面促進建筑的綠色建造、品質升級。制定新建建筑全裝修交付的鼓勵政策,提高新建住宅全裝修成品交付比例,為用戶提供標準化、高品質服務。持續推進既有居住建筑節能改造,不斷強化公共建筑節能管理,深入推進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
推廣建筑節能技術推廣建筑節能技術推廣建筑節能技術推廣建筑節能技術。組織可再生能源、新型墻材和外墻保溫、高效節能門窗的研發。加快成熟建筑節能及綠色建筑技術向標準的轉化。加快推進綠色建筑、綠色建材評價標識制度。建立全國綠色建筑和綠色建材評價標識管理信息平臺。開展綠色建造材料、工藝、技術、產品的獨立和整合評價,加強綠色建造技術、材料等的技術整合,推薦整體評價的綠色建筑產品體系。選取典型地區和工程項目,開展綠色建材產業基地和工程應用試點示范。
推進綠色建筑規模化發展。制定完善綠色規劃、綠色設計、綠色施工、綠色運營等有關標準規范和評價體系。出臺綠色生態城區評價標準、生態城市規劃技術準則,引導城市綠色低碳循環發展。大力發展和使用綠色建材,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提升綠色建筑品質。加快建造工藝綠色化革新,提升建造過程管理水平,控制施工過程水、土、聲、光、氣污染。推動建筑廢棄物的高效處理與再利用,實現工程建設全過程低碳環保、節能減排。完善監督管理機制。完善監督管理機制。完善監督管理機制。完善監督管理機制。切實履行建筑節能排監管責任,構建建筑全生命期節能監管體系,加強對工程建設全過程執行節能標準的監管和稽查。建立規范的能效數據統計報告制度。嚴格明令淘汰建筑材料、工藝、部品部件的使用執法,保證節能減排標準執行到位。
(四)發展建筑產業工人隊伍。
推動工人組織化和專業化。改革建筑用工制度,鼓勵建筑業企業培養和吸收一定數量自有技術工人。改革建筑勞務用工組織形式,支持勞務班組成立木工、電工、砌筑、鋼筋制作等以作業為主的專業企業,鼓勵現有專業企業做專做精,形成專業齊全、分工合理、成龍配套的新型建筑行業組織結構。推行建筑勞務用工實名制管理,基本建立全國建筑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記錄建筑工人的身份信息、培訓情況、職業技能、從業記錄等信息,構建統一的建筑工人職業身份登記制度,逐步實現全覆蓋。
健全技能培訓和鑒定體系。建立政府引導、企業主導、社會參與的建筑工人崗前培訓、崗位技能培訓制度。研究優惠政策,支持企業和培訓機構開展工人崗前培訓。發揮企業在工人培訓中的主導作用,積極開展工人崗位技能培訓。倡導工匠精神,加大技能培訓力度,發展一批建筑工人技能鑒定機構,試點開展建筑工人技能評價工作。改革完善技能鑒定制度,將技能水平與薪酬掛鉤,引導企業將工資分配向關鍵技術技能崗位傾斜,促進建筑業農民工向技術工人轉型,努力營造重視技能、崇尚技能的行業氛圍和社會環境。完善權益保障機制。完善權益保障機制。完善權益保障機制。完善權益保障機制。全面落實建筑工人勞動合同制度,健全工資支付保障制度,落實工資月清月結制度,加大對拖欠工資行為的打擊力度,不斷改善建筑工人的工作、生活環境。探索與建筑業相適應的社會保險參保繳費方式,大力推進建筑施工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搭建勞務費糾紛爭議快速調解平臺,引導有關企業和工人通過司法、仲裁等法律途徑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五)深化建筑業“放管服”改革。
完善建筑市場準入制度。堅持弱化企業資質、強化個人執業資格的改革方向,逐步構建資質許可、信用約束和經濟制衡相結合的建筑市場準入制度。改革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管理制度,加快修訂企業資質標準和管理規定,簡化企業資質類別和等級設置,減少不必要的資質認定。推行“互聯網+政務服務”,全面推進電子化審批,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在部分地區開展試點,對信用良好、具有相關專業技術能力、能夠提供足額履約擔保的企業,在其資質類別內放寬承攬業務范圍限制。完善個人執業資格制度,優化建設領域個人執業資格設置,嚴格落實注冊執業人員權利、義務和責任,加大執業責任追究力度,嚴厲打擊出租出借證書行為。有序發展個人執業事務所,推動建立個人執業保險制度。
改進工程造價管理體系。改革工程造價企業資質管理,完善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建立健全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工程造價管理體系。統一工程計價規則,完善工程量清單計價體系,滿足不同工程承包方式的計價需要。完善政府及國有投資工程估算及概算計價依據的編制,提高工程定額編制的科學性,及時準確反映工程造價構成要素的市場變化。
建立工程全壽命周期的成本核算制度,積極開展推動綠色建筑、建筑產業現代化、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海綿城市等各項新型工程計價依據的編制。逐步實現工程造價信息的共享機制,加強工程造價的監測及相關市場信息發布。
推進建筑市場的統一開放。打破區域市場準入壁壘,取消各地區、各行業在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外對企業設置的不合理準入條件,嚴禁擅自設立或變相設立審批、備案事項。加大對各地區設置市場壁壘、障礙的信息公開和問責力度,為建筑企業提供公平市場環境。健全建筑市場監管和執法體系,建立跨省承攬業務企業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督辦、協調機制,加強層級指導和監督,有效強化項目承建過程的事中事后監管。
加快誠信體系建設。加強履約管理,探索通過履約擔保、工程款支付擔保等經濟、法律手段約束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履約行為。研究制定信用信息采集和分類管理標準,完善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加快實現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數據共享交換。建立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制度,依法依規全面公開企業和個人信用記錄,接受社會監督。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探索開展信用評價,引導建設單位等市場主體通過市場化運作綜合運用信用評價結果,營造“一處失信,處處受制”的建筑市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