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新絳縣法院審結一起建筑勞務合同糾紛案,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趙某、李某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原告周某工資人民幣2萬元,相互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案件
2013年5月,被告李某和趙某口頭約定兩人合伙承包新絳縣某新建小區的鋼筋工程,雙方約定由李某出面承攬工程,趙某負責記工、施工、發工資等事宜。包括原告周某在內的多名工人在二被告承攬的工地內施工作業。該工程在2013年底完工,其間,被告李某領取工程款先后交給被告趙某48.9萬元發工資,但原告周某的2萬元工資一直未付。周某討要未果,訴至法院。
爭論焦點
庭審中,二被告對于拖欠原告工資款的事實均表示認可。但趙某稱因為李某拖欠2萬元,才使得自己無法給付周某工資,所以應該由李某給付;而李某則認為當初承包工程時,雙方口頭協議減去工資開資后利潤平均分配,工資交給了趙某,所以應該由趙某支付工資。
法院認為
趙某、李某合伙承攬鋼筋工程,雇用原告工作,雙方形成勞務關系。
現二被告拖欠原告工資2萬的事實清楚,二被告認可,對此工資應予支付。
二被告以其兩人之間存在經濟問題為由對抗此筆債務,理由不當,不予支持。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