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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總局2017年第11號公告 建筑施工資質受限問題得以解決
來源:中裝新網綜合    時間:2017-05-25 09:38:06   [報告錯誤]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公布后,納稅人反應比較積極,文件規定:建筑企業集團可以內部授權或三方協議的方式把承包的工程項目交給下屬公司來施工、開票和收款,這從實質上解決了困擾納稅人的建筑施工資質受限問題,文件的出臺深受廣大建筑企業納稅人歡迎。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公布后,納稅人反應比較積極,文件規定:建筑企業集團可以內部授權或三方協議的方式把承包的工程項目交給下屬公司來施工、開票和收款,這從實質上解決了困擾納稅人的建筑施工資質受限問題,文件的出臺深受廣大建筑企業納稅人歡迎。但是,作為工程項目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和地方政府從11號公告看到的可能是增加地方稅源的契機。

  筆者有一個朋友在上海某建筑公司某省分公司做財務總監,昨天給我打電話,說起一個事讓我意識到這將是一個即將遍地開花的事情。朋友說最近接到當地主管國稅局的通知,要求把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稅金全部留在當地,這讓他很困惑,不知該怎么辦。我們一起探討了一下可行性,并結合實際情況進行了利弊權衡,分析如下:

  當地稅務機關為什么突然提出這樣的要求?

  據說,是當地政府的要去,當地政府為了扶持地方發展留住稅源這無可厚非,但,為什么,偏偏這個時候提出來這個要求呢?我們結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文件的規定進行前后對比分析就能找到原因。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二條規定:自2017年5月1日起,建筑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后,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稱“第三方”)為發包方提供建筑服務,并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并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的建筑企業不繳納增值稅。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本條規定解決了什么問題呢?我們知道,建筑業承接工程項目是有資質要求的,11號公告出臺前,總公司承接項目,只能以總公司的名義施工、開票和收款,總公司是納稅主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17號公告,跨省的工程項目只能在工程項目所在地預繳稅款,回總機構匯總申報繳納稅款。但是,現在不一樣了,11號公告規定集團公司可以通過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施工、開票、收款,從而使下屬公司(被授權或三方協議方式)成為事實上的納稅主體,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這樣發包方和被授權(或三方協議方式)的分、子公司之間就可以形成增值稅的完整鏈條而不用通過集團公司,如果被授權的是子公司那么企業所得稅也不用匯總到集團公司統一繳納了,這就是11號公告為工程項目所在地政府留住稅源提供了法律依據。

  而在11號公告出臺之前,是按照總局2016年17號公告執行的,按照17號公告要求,跨縣市區的項目(就文中案例已經跨省自然就是跨縣市區了)要在工程項目所在地預繳稅款,回總公司匯總申報繳納,如果你了解建筑業就會知道,對于簡易計稅工程項目預繳征收率是3%,匯總申報環節適用征收率也是3%,計稅基數相同(都是總包減去分包后再除以1.03),匯總申報時要減掉預繳的增值稅,總機構實際申報的增值稅是0,也就是說簡易計稅的工程項目增值稅是全額留在工程項目所在地的。但一般計稅工程項目就不是這樣了,按照17號公告要求,一般計稅工程項目按照2%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按照銷項稅額減去進項稅額后的差額再減去預繳稅額匯總申報,從實務經驗看,預繳的稅額(留在工程項目所在地)往往很小,而匯總申報的稅額(留在機構所在地)往往很大,這才是項目所在地政府提出來要把工程項目的應納稅金全部留在當地的利益原因。

  把稅金留在工程項目所在地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按照前面的分析可知,建筑業工程項目適用簡易計稅方式的,增值稅是全額留在工程項目所在地的,但企業所得稅只能留在當地預繳的部分;按照一般計稅方式核算的工程項目,其增值稅只有2%預繳的部分能留在當地,所得稅也是只能留在當地預繳的部分。

  下一步,當地稅務機關可能會采取兩種辦法要求跨省(縣市區)工程項目把稅金留在當地,一是所有工程項目全部選擇簡易計稅辦法,但是這樣要求會面臨利益重新分配的阻礙,從利益的角度說,納稅人選擇簡易計稅還是一般計稅是事前經過測算和甲乙雙方反復磋商和談判最終達成的一致或相互妥協,這是純商業行為,稅務機關強行要求納稅人選澤簡易計稅等于打破了這種利益平衡,這種做法不可取,容易引起納稅人的反感。二是利用11號公告的規定,要求納稅人授權工程項目所在地分、子公司進行施工、開票、收款,沒有分、子公司的在當地成立一個或多個,最有可能是要求成立獨立核算的子公司,把所得稅也全額留在當地。那么,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會認同這樣的做法嗎?納稅人會積極配合這樣的做法嗎?

  把稅金留在當地對納稅人的影響?

  從表面上看,稅金留在哪里對納稅人沒有影響,只不過是應繳納的稅收在不同地域之間的重新分配而已。但是透過現象看本質,如果一個上海的建筑公司以前年度每年繳納5000萬元的稅收,60%的工程項目都是跨省的,如果跨省工程項目的當地稅務機關都要求把稅金留在當地,那對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的稅收影響將是巨大的,政府對稅務機關完成稅收是有指標的,在機構所在地稅收的大幅下降對企業意味著是什么?可想而知!接著到來的將可能是納稅評估稅務稽查的深度檢查挖掘稅收收入增長點,這一點,作為擁有跨省工程項目的總公司不得不防啊!

  但是,納稅人將如何應對呢?筆者認為,無論是面對工程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還是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都要在態度上積極配合,要在客觀上尋找可以讓對方信服的理由,這個時候納稅人處于非常尷尬的境地,一面是工程項目所在地的稅務機關,一面是總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兩頭都得罪不起。這個時候也是考驗工程項目所在地財務總監的智慧和協調能力,要做到勤匯報、勤請示,盡量以官方的口吻和當地政府打交道,不要摻雜個人情感色彩去表達意見。要知道,稅務機關做事是有原則的,是按照稅法執行,11號公告為當地稅務機關的做法提供了可行性。但是地方政府的官員是不懂稅法的,如何讓當地政府官員理解或不誤解,是每一個跨省項目財務總監要深思的問題。

  把稅金全額留在當地,總機構要做很多調整和安排,組織架構的重新搭建,三方協議簽訂和內部授權,人員的重新調整和配置,工作重心的轉移,等等,麻煩事太多,這些都是非稅成本,雖然稅金無論留在哪里納稅人總的稅收負擔并未有變化,但是非稅成本也是不得不考慮的因素,所以,筆者建議,能維持現狀是最好,實在頂不住壓力可以談條件,爭取在不同區域稅務機關之間尋找到利益最佳平衡點是首要考慮因素。

  結合上述分析,筆者有一種預感,未來還會有更多的地方政府提出來把跨省(或地級區)工程項目的稅金全部留在當地,這對總機構所在地的財政收入將是一個不小的沖擊,建議有權部門能出臺相應政策規范這種稅源之爭,給納稅人創造更加和諧的經營環境。


關鍵詞: 國稅總局 2017年 11號 公告 建筑 施工 資質 受限 問題得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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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丁艷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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