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重視規范簽訂以房抵款協議
一是要在以房抵款協議中明確用以抵付工程款的具體房屋。明確約定具體的樓盤名稱、地址、樓號、房號、面積等內容,最好附圖,以免在實際執行中產生爭議。
二是要明確抵付工程款的房屋價格和面積計算方式。約定的價格應當在相對合理、公允的前提下要求開發商給予一定比例的優惠,以防將來可能面臨的房產貶值的風險。在面積計算方式上則應明確以房屋建筑面積還是以房屋使用面積進行計算,避免出現扯皮。
三是要明確實際拖欠工程款與用以抵付的房屋價款之間差額的處理方式。實踐中,實際拖欠的工程款與用以抵付的房屋價款很難完全一致,必然出現一定的差額,因此在以房抵款協議中一定要明確此差額如何處理的方式或原則。
四是要明確房屋的交付期限。以房抵款協議應當對開發商辦理預告登記、產權過戶、房屋交付等期限進行明確約定,防止開發商久拖不辦,或以此為手段進行反悔。如果承包商需要尋找其他購房者與業主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應當在協議中加以明確。
五是明確以房抵款的涉稅處理和發票開具問題。營改增后,房地產企業以房抵工程款視同不動產銷售,而建筑施工企業取得房產則屬于購買不動產,與建筑施工合同銷售建筑服務的內容之間存在明顯的差異,可能導致施工企業在增值稅抵扣上的不確定性和稅負的增加。此外,實際操作中還可能涉及在房產交易、過戶登記等過程中產生的交易稅費、所得稅、增值稅承擔問題等。因此,在以房抵款協議中必須對可能涉及的稅務處理、稅負承擔和開具何種發票等問題做出詳細的約定。
六是明確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和管轄地等要素。考慮到以房抵債在法律層面尚有許多不確定性,承包商應在協議中加大房產企業的違約成本,防止對方反悔或“一房多賣”等情況,對因開發商原因導致的房產不能過戶等情況,應當要求對方承擔高昂的違約責任,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其他形式的擔保。同時,為防止可能發生的爭議,應當在爭議解決方式和管轄地等方面做出妥善安排,選擇較為良好的司法環境。
第四,重視工程款優先權的有效保留
簽訂以房抵款協議并不代表工程款已經收回,為防止止房產企業在履行以房抵債協議中隨時反悔而導致超過6個月的優先權行使期限,承包商可以在通過在工程竣工后6個月內發函主張工程款優先權等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保留優先權,以防在極端情況下債權的安全性。
第五,重視及時辦理預告登記和物權轉移手續
以房抵款協議本身并不產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效力,基于代物清償的要物性,對尚未實際履行的以物抵債協議法院不予以確認其效力。因此,在簽訂以房抵款協議并同時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首先應及時辦理房產預告登記,鎖定物權,并保持該預告登記始終處于有效狀態。
根據《物權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其次,一旦具備房產所有權過戶條件的,應當及時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真正成為房產的“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