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筑企業預收賬款的稅收風險
建筑企業預收賬款的稅收風險是:當施工企業只有一個項目的情況下,而且工程還沒有動工,由于稅法規定建筑服務收到預收款時,納稅義務時間已經發生,而造成了收到預收款時,確認銷項稅額,沒有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造成了建筑施工企業工程沒有開工前,就要繳納增值稅,占用了施工企業的資金流。
1、案情概況
甲建筑公司通過招投標,承攬了一條省道建設工程,工程總造價6.6億元。按合同約定,此合同采取包工包料方式,且在開工之前,建設方即政府先撥付工程啟動資金1.11億元。 請分析政府先撥付工程啟動資金1.11億元的稅務處理中的納稅風險。
2、納稅風險分析
(1)政策依據
根據財稅〔2016〕36號)的規定,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必須選擇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 同時,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根據國稅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規定,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2)稅務處理
施工企業在納稅申報期內需要在勞務發生地預繳2個點的增值稅:
增值稅銷項稅額=1.11億元÷(1+11%)×2%=200萬元
同時,在納稅申報期內需要在機構所在地申報9個點的增值稅:
當期銷項稅額=1.11億元÷(1+11%)×11%=1100萬元;
由于沒有開工建設,所以當期進項稅額=0;
應納稅款=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預繳稅款=1100萬元-0-200萬元=900萬元
由于建筑工程就本工程項目未開工就收到了啟動資金1.11億元,因為沒有進項稅額抵扣,同時施工企業又沒有別的施工項目,只有一個施工項目的情況下,該施工企業只能把1.11億元確認的銷項稅額1100萬元作為應納稅額完稅。
因此,建筑企業收到業主的預收款,產生增值稅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的倒掛,增加了收到預收賬款當期的增值稅負擔,嚴重影響了施工企業的資金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