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企業預收賬款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的處理
1、法律依據
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1可知,當建筑企業收到預收賬款時,建筑企業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是預收賬款的當天。
2、未及時申報繳納增值稅的稅收風險
在建筑業務實踐中,建筑企業收到發包方預付工程款或開工保證金時,建筑企業必須產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依法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并在工程所在地國稅局依法預繳增值稅。
特別提醒,開工保證金是指業主或發包方為了鼓勵建筑施工企業及時開工,給予施工企業的一筆預付款,將于今后抵施工企業的工程結算款。
因此,建筑企業收到業主支付的預付款時,絕對不可以向業主或發包方開收據,等到發包方與建筑企業工程結算時,抵減工程款。否則,建筑企業若是延期繳納增值稅,有稅收風險!一旦被稅務稽查機關查出,將會面臨罰款、稅收滯納金和罰款的行政處罰。
3、案例分析
總承包合同中的開工保證金(預收賬款)和履約保證金條款的稅務處理和賬務處理
概況:(1)甲房地產企業與乙建筑總承包企業簽訂的建筑合同中約定開工保證金條款:甲在合同簽訂之后的2個工作日之內向建筑企業乙支付100萬元開工保證金,該開工保證金將于以后沖減甲給乙的工程款。
(2)甲房地產企業與丙建筑總承包企業簽訂的建筑合同中約定履約保證金條款:丙在合同簽訂之后的7個工作日之內必須向甲支付100萬元的履約保證金。
請問以上保證金條款應如何進行賬務和稅務處理?
分析:根據合同保證金條款的約定來看,開工保證金是業主支付給建筑總承包方的預付款項,而履約保證金是建筑總承包企業支付給業主的保證金或押金。
答:根據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的規定,本案例中保證金的賬務和稅務處理如下:
(1)甲在合同簽訂之后的2個工作日之內向建筑企業乙支付100萬元開工保證金的賬務和稅務處理如下:
甲的賬務處理:
借:預付賬款(收到業主開工保證金/(1+11%)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收到業主開工保證金/(1+11%) ×11%
貸:銀行存款
乙的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賬款(收到業主開工保證金/(1+11%)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收到業主開工保證金/(1+11%) ×11%
(2)在財務的處理上,履約保證金與開工保證金是完全不同的。
甲的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收到丙履約保證金
丙的賬務處理:
借:其他應收款——支付甲履約保證金
貸:銀行存款
建筑企業向甲支付履約保證金沒有發生納稅義務時間,甲應向丙開收款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