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筑工程常見事故預防
(一)坍塌事故
1、防腳手架坍塌
1)搭設多層及高層建筑使用的腳手架,均應編制專項施工技術方案;高度在50m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懸挑式腳手架、門型腳手架、掛式腳手架、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吊籃腳手架等還應進行專門構造設計與計算(承載力、強度、穩定性等計算)。
2)搭、拆腳手架的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持證上崗。
3)搭設腳手架的材料、扣件及定型構配件,均應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使用前應經檢查驗收,不符合要求的不準使用。
4)腳手架結構必須按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設計方案要求進行搭設。按規定設置剪刀撐和與建筑物進行拉結,保持架體的允許垂直度及其整體穩定性;并按規定綁設防護欄桿、立網、兜網等防護設施,架板鋪設嚴密,不準有探頭板及空隙板。
5)腳手架搭設應分段進行檢查驗收,確保符合質量安全要求,施工期間還應定期與不定期(特別是在大風、雨雪后)組織進行檢查,嚴格建立腳手架使用管理制度。
6)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安裝完成初驗合格后要經專門檢測部門檢驗,發給使用證才準使用。
7)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必須有安全可靠的提升設備和防墜落、防外傾及同步預警監控等安全裝置,其型鋼構造的垂直支承主框架及水平支承框架必須采取焊接或螺栓連接,不得采用扣件與鋼管連接。升降架體時要統一指揮,加強巡視,嚴防掛撞、阻力、沖擊、架體傾斜晃動。如出現險情應立即停機排查。
8)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宜雙排搭設,立桿接頭斷面錯開一個步距,根部置于長墊板上或支座上,按規定綁掃地桿。支撐立桿的地面應平整夯實,防止因地基下沉立桿出現懸空現象。
9)懸挑式腳手架底層部位的挑梁應使用型鋼,用強度滿足要求的埋置卡環將挑梁牢固固定支設于梁面或樓板上,并根據搭設架體高度,按設計要求使用斜拉鋼絲繩作部分卸荷裝置。
10)吊籃腳手架應使用定型框架式吊籃架,吊籃構件應選用型鋼或其他適合的金屬結構材料制造,其結構應具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升降吊籃應使用有控制升降制動裝置和防傾覆裝置的合格提升設備;操作人員均必須經過培訓,持證上崗。
11)施工使用的懸挑轉料平臺應經設計計算。平臺不得附著于腳手架上使架體受力,必須獨立設置;平臺兩側的吊掛斜拉鋼絲繩應與建筑物拉結受力;平臺荷載應嚴格限量。
12)一切起重設備和混凝土輸送泵管在使用中與腳手架要采取有效隔離和防振措施,以防腳手架受到振動、沖擊而失穩。
13)拆除腳手架應制定和交待安全措施,不得先將連墻桿拆除,應按順序自上而下逐層拆除,拆腳手架場所應設置警戒區。
2、防高、大模板支架及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含滑模)坍塌
1)根據設計與規范要求,編制模板支架搭設與拆除方案,并切實執行;對超高、超重、大跨度模板支撐系統的專項施工方案和設計計算資料,應組織專家評審。所謂超高、超重、大跨度模板支撐系統是指高度超過8m,或跨度超過18m,或施工總荷載大于10kN/m2,或集中線荷載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撐系統。
2)進行高、大型模板支架設計計算,主要內容為:支架的靜載與動載承載力計算;模板底板與力木襯的抗彎、抗剪及撓度計算;支托梁(大、小橫桿)的抗彎、抗剪及撓度計算;頂撐鋼管的強度計算;扣件抗滑移力計算;模板支架整體穩定性計算。
3)按設計方案及規范要求搭設模板支架,材質、規格、立桿頂撐、支座、掃地桿、縱橫水平拉桿的間距、豎向與水平剪刀撐的搭設及扣件數量設置和脫模劑涂刷、支模工藝等均應符合設計方案與質量安全規范要求,確保模板支架的整體穩定性。模板支架檢查驗收合格,才準澆筑混凝土。
4)模板支撐宜用鋼支撐材料作支撐立柱,不得使用嚴重銹蝕、變形、斷裂、脫焊、螺栓松動的鋼支撐材料和竹材作立柱;對超高、超重、大跨度模板支架應采用加強型支撐系統,確保其強度及剛度,支撐立柱基礎應牢固、平整夯實,并按設計計算嚴格控制模板支撐系統(含大梁起拱)的沉降量。支撐立柱接頭應正確,根部應加設墊板。斜支撐和立柱應牢固拉結,形成整體。
5)制作滑模的材料、構配件、千斤頂等設備應有合格證,操作平臺各部件的焊接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液壓滑升模板時統一指揮。操作平臺應限制施工荷載,嚴格掌握混凝土出模強度不低于0.2MPa;滑升作業人員應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6)模板支架上不得直接承受混凝土輸送泵管的附加沖擊振動力或塔吊卸料斗的沖擊力,對此應采取有效預防措施。
7)在模板支架上澆筑混凝士時,應先澆筑柱、梁、樓板(屋面板),后澆筑挑梁及檐板,防止出現偏心荷載而使支架失穩。
8)嚴格控制模板支架承受的荷載,模板及其支撐體系的施工荷載應做到均勻分布,并不得超過設計要求;但當出現因超載、偏心荷載、外力沖擊振動等因素而使模板支架失穩、傾斜、下沉等險情時,應緊急撤出作業區全部人員至安全區域,確保人身安全,然后采取妥善排除措施。
3、防建筑物(含臨建設施)坍塌
1)確保建筑材料和構配件的質量。
2)按技術圖紙和施工質量驗收規范要求及施工程序組織施工,對技術復雜與30m及以上的高空作業建筑工程、大跨度建筑工程結構和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工程的施工方案,均應經專家評審論證。
3)嚴格掌握混凝土及砂漿配合比及計量。
4)嚴格工程檢驗與試驗制度,確保工程結構強度及其安全性能。
5)鋼筋混凝土結構:鋼筋綁扎符合質量要求,混凝土養護及時,按設計要求掌握拆模時間。
6)鋼結構:鋼結構的材質、型號、規格及加工安裝均應符合設計與規范要求,一二級焊縫要經金屬探傷儀檢測。
7)施工現場使用的組裝式活動房屋應有產品合格證,各種臨建設施搭成后都應組織檢查驗收,經驗收合格后經安全主管人簽字后方準使用。
8)工地臨時工棚及圍墻應采用水泥混合砂漿砌筑并抹灰,嚴禁用泥土砌筑,磚柱間距不大于5m;房蓋嚴禁搭設在圍墻上;臨建設施墻基附近應設排水溝。
9)工地搭設燈塔、水塔、水泥罐等臨時設施的結構與基礎必須牢固安全,高度超過5m的塔體應設斜支撐或纜風繩。
10)臨建設施在1m范圍內不得挖掘溝槽或堆置余土及建筑材料與構件,防止造成臨建設施失穩倒塌。
11)發現臨建設施不安全的隱患,應及時排除或采取加固措施。
12)對建筑物嚴格控制施工荷載,樓面、屋面堆置建筑材料、模板、施工機具或其他材料時,應嚴格控制數量、重量,防止超載;堆放數量較多時應進行荷載計算,并對樓板、尾面板底部采取支撐臨時加固,或采取其他保護措施。施工中嚴防損傷建筑構件。
13)正在施工的建筑物室內不得住人,工地臨建設施與施工的建筑物應按規定保持安全距離。
14)防止外力對建筑物產生碰撞、激烈振動和破壞。
15)對舊建筑物拆除時,應制定拆除的安全措施方案,指派專業隊伍拆除,嚴禁采取掏空、推倒的拆除方法。
4、防基坑(槽)土方坍塌
1)基礎施工挖、填土方,應編制深基坑(槽)安全邊坡、土壁支護、高切坡、樁基及地下暗挖工程等專項施工技術方案,并組織專家評審。所謂深基坑(槽)是指開挖深度超過5m的基坑(槽)或深度雖未超過5m但地質情況和周圍環境較復雜的基坑(槽);高切坡是指巖質邊坡超過30m或土質邊坡超過15m的邊坡;土壁支護要進行支護計算,并交底執行;挖、填土方要按照施工程序組織施工。
2)根據地基挖掘深度與土質和地下水位情況,分別按規定采取留置安全邊坡、加設固壁支撐、擋土墻、設置土釘或錨桿支護等安全技術措施,嚴禁挖掘負坡度土壁的違章作業行為。
3)土方開挖前要在確認地下管線、人防結構等地下物及廢井、坑的埋置深度、位置及防護要求后,制定防護措施,經施工技術負責人審批簽字后方可作業。土方開挖時,應對相鄰建(構)筑物、道路的沉降和位移情況,派專人密切觀測,并做出記錄。
4)如遇地下水位高于工程基礎底面或地表水使土壁滲水情況,應采取降水、排水措施;如遇流沙土質應采取壓、堵、擋等特殊安全措施;拆除固壁支撐時應按回填土順序自下而上逐層拆除,并隨拆隨填,防止邊坡塌方或對相鄰建筑物產生破壞。
5)在地形、地質條件復雜、可能發生滑坡、坍塌的地段挖土方時,應有施工單位與設計單位商定施工技術方案與排水方案。在深基坑(槽)和基礎樁施工及在基礎內進行模板作業時,施工單位應指定專人監護、指揮。
6)在基坑(槽)、邊坡和基礎樁孔邊堆土、堆物應按規定保持安全距離,堆放數量不大的建筑材料距土壁應不小于1.5m,挖出的余土應堆放在距土壁1m以外,高度不超過1m。
7)距基坑(槽)3m范圍內不得有重型車輛通行或重物、重型設備存放;如附近有建筑物(含圍墻等臨建設施),應采取臨時加固措施。
8)雨季施工,在基坑(槽)周圍應采取堵水、排水措施,基坑內泡水,應使用潛水泵抽水排除:冬季挖土、填土,基礎表面應進行覆蓋保溫,解凍期應檢查土壁有無因化凍而失去牯聚力的塌方險情。
9)如附近有使用打樁機或運輸車輛通行以及爆破等產生的振動力,應采取土壁加固安全措施。
10)在施工作業中,應經常對基坑(槽)土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發現土壁裂縫、剝落、位移、滲漏、土壁支護和臨近建(構)筑物有失穩等險情,應及時撤出基坑(槽)內危險地帶的作業人員,井采取妥善排除措施,當險情排除后才準繼續作業。
5、做好質量安全監管工作
1)認真參與審查工程設計圖紙、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含計算書),提出修改意見,履行審批與監督實施職責。
2)督促施工單位認真做好技術交底、技術安全培訓教育工作,嚴格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3)根據政府與建設單位的授權,監督參與工程的有關各方,認真貫徹執行國家頒布的質量安全法規、規范、標準與規定。
4)深入工地做好質量安全監理工作,嚴格質量安全報驗與檢驗、簽證制度,不經檢驗合格,不準進行下道工序施工。
5)發現有可能發生倒(坍)塌事故的險情,要認真分析原因,會同有關人員積極研究提出排除整改措施,并監督執行。必要時可由總監下達暫時停工整改令,并同時報建設單位主管領導,直至險情排除方可批準復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