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正視問題,不斷完善個人執業資格制度:
(一)加強個人執業資格制度的立法工作
目前,建設行業執業資格制度除注冊建筑師以國務院令形式頒布了《注冊建筑師條例》,其它專業執業資格制度的單項法規都是以部門規章或者原國家人事部、建設部聯合發文形式頒布相應規章,法律效力低,執行力度缺乏保障,尤其是處罰力度不夠。
建議加強建設行業執業資格制度立法工作,建立類似《注冊會計師法》、《執業醫師法》的上位法的立法工作,完善我國建設行業執業資格制度法律體系,提高法律效力,滿足市場經濟體制下對執業人員職業道德和執業行為的要求。
(二)強化個人執業資格制度,建立完善的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
建設行業的企業資質制度在工程質量的保障上主要是通過企業內部的質量管理實現,對人員的法律責任未加明確。工程出現問題是由企業作為責任主體進行賠償,這也是企業資質保留的原因所在。
而國際上通行的注冊師對工程質量的終身責任制實際上是在個人執業制度的基礎上形成的,并通過工程保險體系模式強化注冊人員在工程責任體系中的作用。
學習和借鑒國外已有經驗,逐步建立以執業人員為主體的工程責任保險體系,與個人執業資格制度相配套。注冊人員投保后,當工程項目出現問題時,由保險公司賠償,同時注冊人員保險費用與個人工程質量安全情況記錄掛鉤,出現的事故越多保險費用越高。由于保險費用計入工程建設(設計)成本,注冊人員工程質量記錄將成為業主考量的重點,推動注冊人員接受市場選擇,強化責任意識,促進工程質量的提高。
(三)加快個人誠信體系的建立
目前,個人執業資格制度誠信體系的基本框架已形成,但建設還不到位。誠信體系的信息采集、標準化要求還需要進一步落實。注冊人員執業違法違規行為的執法和處罰力度不夠,違法違規的執業成本低,使得企業和注冊人員重視不夠,執業過程中容易出現違規操作。
建議今后一方面加快誠信體系的相關立法及配套制度的建設,以法律形式明確相關責任,建立終身責任制;另一方面加快目前誠信信息庫的建設,將誠信體系與市場監管有效銜接,使誠信信息成為業主選擇注冊人員的重要參考指標,促使執業注冊人員更加重視誠信。
(四)推進企業資質與個人執業資格制度并軌,企業資質逐漸淡出
目前,我國建筑業實行企業資質管理和個人執業資格管理并行的雙軌制管理模式,將個人執業人員數量作為企業資質的重要條件,對個人執業資格制度的建立起到了很大的促進作用,但也客觀造成個人執業資格人證分離、變更注冊頻繁、個人資格證書和注冊印章單位保管、限制注冊人員流動等問題。另外,個人執業范圍也受到企業資質的制約,造成執業人員資源的浪費。
加強對企業資質制度和個人執業資格制度的同步改革研究,制定出弱化企業資質管理,強化個人執業資格制度的工作目標和實施計劃,加快完善個人執業資格制度的步伐,建立以個人執業資格制度為主體的工程質量責任體系。鑒于歷史原因和專業領域的不同,現階段我國可以有計劃地取消企業資質等級,轉為設計、施工等許可證制度,項目招投標主要和人員條件、技術能力、工程保險、誠信記錄等掛鉤,推動企業在培養人才和市場信譽上下功夫。
(五)加強行業自律
注冊人員的管理分為兩個層次。一方面是法律層面的由政府依法準入、依法管理;另一方面是一般性道德層面的由行業自律,需要依靠相關協會組織通過建立執業人員道德準則、實施會員監督來解決。同時,注冊人員的合法權益也可以通過協會與政府的溝通得到保護。建議加快建立注冊人員相關協會組織,加強行業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