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合同法》都明文規定建筑工程主體部分不能分包,分包的其他部分要經過業主的同意。
但是,能夠參與大型工程項目投標的特級資質、一級資質企業雖然在技術管理方面具有優勢,勞務及機械設備資源卻是薄弱環節。
資質級別較低的企業卻往往擁有機械設備和勞務資源,因此主體工程乃至全部工程分包(俗稱“大包”)長期都是很普遍的現象,只不過通過各種方法包裝成合法的形式,作為幕后英雄的分包商為祖國的基礎設施建設立下了汗馬功勞。
實際上在實踐中只要控制好安全和質量,大包仍是工程施工效率最高的方式。
2016年5月1日建筑行業全面實施了營改增,對承包商尤其是分包商的施工管理及利潤率產生了很大的沖擊,但是工程分包甚至大包的格局在相當長時間內仍然很難改變。
由于預算造價中包含11%的增值稅,承包商的壓力不算特別大,而且可以把擔子甩給分包商,讓分包商提供相關的抵扣發票,老項目3%的簡易征收稅率還能輕松應付。
對于增值稅率達11%的新項目,分包商只有設計完善的工程項目財務管理與稅務籌劃方案,取得盡可能多的進項抵扣發票,才能保持一定的利潤率,從而在市場中生存下去。
一、營改增之前分包商的稅務模式
由于分包大多不公開,分包商以承包商內包隊伍的面貌出現,全部的分包款項收取基本上都通過以下兩種渠道:
1.人工費,通過向承包商提供工人工資表的形式獲得工程款。
2.材料費,安排材料商直接將發票開具給承包商,之前承包商對發票的要求也不高,只要是材料票就行,付款時沒有強制要求對公賬號,多采用委托付款的形式,將款匯入私人賬號,這也是分包商獲取工程款的重要方式。
以這兩種方式收取分包工程款,所發生的稅率基本是零。
二、營改增后分包商(大包)的稅務模式主要有兩種:
(一)公開的合法分包。分包商直接與承包商簽訂分包協議,承包商繳納11%的增值稅,分包商也采用一般計稅,開具11%稅率的發票給承包商用來抵扣。
分包商自行組織勞務人員、購買項目所需的材料設備,用材料專票、新購的機械設備專票、外包的勞務專票(如用自己公司的工人施工則沒有)等符合要求的進項稅成本票抵扣銷項稅,分包商可全盤籌劃稅負,將整體稅負降到較低水平,有利于企業的長遠發展。
這種情況下能夠取得的進項發票額與具體的工程項目有關,如果材料費占工程造價的比例較大的項目則能取得較多的進項專票,抵扣完成后在平均水平上分包商自己還要承擔3.5%至5.5%的增值稅。
(二)大包(會包裝成合法的形式)涉及到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分包商提供進項發票會成為承包商撥付工程款的條件,而增值稅抵扣必須滿足四流合一:“貨流(服務流)”、“票流”、“合同”、“資金流”,解決的方式一般是:承包商與分包商會按約定好的大包條件,按項目的工、料、機組成,把合同分解成勞務承包合同、機械租賃合同、材料供應合同,分包商的綜合管理費也涵蓋在這三項合同中。
這樣既滿足了合法分包的需要也完成了“四流合一”,不過分包商的成本會增加,分包商收到的工程款須以勞務費、機械費、材料費的形式給承包商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具體和稅務實務操作方式如下:1、人工費方面因為合同分拆,有單獨的勞務承包合同,合同中一般規定人工費屬于清包工。根據(財稅201636號,清包工可采用簡易征收,增值稅稅率3%。實施的模式一般有兩種:
(1)借用有勞務資質的公司與承包商簽訂勞務承包合同。
優點:風險轉移,不用考慮勞務公司的賬務處理問題。
缺點:要承擔一部分的管理費,受勞務公司的牽制,保證不了資金的安全性和撥付的及時性。
(2)分包商成立自己的勞務公司,可以保證工作效率,而且資金可控,不利因素是賬務需要自己處理,如果成本發票不完善,有潛在的企業所得稅增加風險。前期勞務公司要產生申請資質及安全許可證費用10萬左右,時間約一年左右。所以要提早做準備。
注:城市維護建設稅(市區7%,縣城及鎮5%,其他1%,下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是以所繳增值稅為基數計算;企業所得稅按稅務局一般核定的標準2%計算(以不含增值稅的收入額為計稅基礎),不同的地區有所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