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實施辦法及配套政策近日終于公布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全部營業稅納稅人,納入試點范圍,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下面為大家介紹一下“營改增”中建筑業稅務核算應注意的幾點事項。
一、建筑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的選擇
假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收入為S,增值率為R,則抵扣率為1-R,稅率為11%,且一般納稅人所購勞務、貨物均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為3%,客戶接受勞務金額不變,僅考慮增值稅不考慮其他稅種的情況下,納稅人流轉稅稅負相等的等式如下:
{[S/(1+11%)-S×(1-R) /(1+11%)] ×11% }/S
=[S/(1+3%)×3%]/S
R=29.39%
即增值率超過29.39%(可抵扣率低于70.61%)時,小規模納稅人合適,否則,一般納稅人合適。稅收籌劃增值率超過29.39%時營改增項目投資新成立小規模企業比較合算。但是建筑企業在確定納稅人資格時也要考慮下列因素來決定是否申請為一般納稅人。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3.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二、設備租賃支出取得的進項抵扣不足
目前實務中大部分建筑企業除將勞務分包給勞務公司外,同時勞務公司還向建筑企業工程提供模板、管架等機具租賃服務,并且這部分支出在成本中也占有較大的份額。根據規定,有形動產租賃增值稅稅率為17%,而租賃企業利潤率大部分低于17%,這樣很多租賃企業只是申請為小規模納稅人,只繳納3%的增值稅。一旦租賃業為小規模納稅人,建筑企業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將勢必減少,從而加大建筑企業實際納稅額并增加建筑業稅負。
因此,要求建筑企業在選擇租賃對象時盡量選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企業,因其可以提供稅率是17%的專用發票進行抵扣。
三、零星材料因無法取得進項稅發票而無法進行抵扣
建筑企業的供應商及材料種類“散、雜、小”,如砂、石、磚、白灰、土方及其它零星材料等基本上由個人、小規模納稅人供應,購買的材料沒有發票或者取得的發票不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因無法抵扣進項稅而增加成本,因此建筑企業在采購材料時盡量選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加抵扣降低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