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善以獎懲制度為重點的社會信用體系運行機制
運行機制是保障社會信用體系各系統協調運行的制度基礎。其中,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直接作用于各個社會主體信用行為,是社會信用體系運行的核心機制。
(一)構建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加強對守信主體的獎勵和激勵。加大對守信行為的表彰和宣傳力度。按規定對誠信企業和模范個人給予表彰,通過新聞媒體廣泛宣傳,營造守信光榮的輿論氛圍。發展改革、財政、金融、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工商、稅務、質檢、安全監管、海關、知識產權等部門,在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過程中,要深化信用信息和信用產品的應用,對誠實守信者實行優先辦理、簡化程序等“綠色通道”支持激勵政策。
加強對失信主體的約束和懲戒。強化行政監管性約束和懲戒。在現有行政處罰措施的基礎上,健全失信懲戒制度,建立各行業黑名單制度和市場退出機制。推動各級人民政府在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的市場準入、資質認定、行政審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實施信用分類監管,結合監管對象的失信類別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懲戒。逐步建立行政許可申請人信用承諾制度,并開展申請人信用審查,確保申請人在政府推薦的征信機構中有信用記錄,配合征信機構開展信用信息采集工作。推動形成市場性約束和懲戒。制定信用基準性評價指標體系和評價方法,完善失信信息記錄和披露制度,使失信者在市場交易中受到制約。推動形成行業性約束和懲戒。通過行業協會制定行業自律規則并監督會員遵守。對違規的失信者,按照情節輕重,對機構會員和個人會員實行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懲戒措施。推動形成社會性約束和懲戒。完善社會輿論監督機制,加強對失信行為的披露和曝光,發揮群眾評議討論、批評報道等作用,通過社會的道德譴責,形成社會震懾力,約束社會成員的失信行為。
建立失信行為有獎舉報制度。切實落實對舉報人的獎勵,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建立多部門、跨地區信用聯合獎懲機制。通過信用信息交換共享,實現多部門、跨地區信用獎懲聯動,使守信者處處受益、失信者寸步難行。
(二)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
完善信用法律法規體系。推進信用立法工作,使信用信息征集、查詢、應用、互聯互通、信用信息安全和主體權益保護等有法可依。出臺《征信業管理條例》相關配套制度和實施細則,建立異議處理、投訴辦理和侵權責任追究制度。
推進行業、部門和地方信用制度建設。各地區、各部門分別根據本地區、相關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的需要,制定地區或行業信用建設的規章制度,明確信用信息記錄主體的責任,保證信用信息的客觀、真實、準確和及時更新,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公開制度,推動信用信息資源的有序開發利用。
建立信用信息分類管理制度。制定信用信息目錄,明確信用信息分類,按照信用信息的屬性,結合保護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依法推進信用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公開等環節的分類管理。加大對販賣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行為的查處力度。
加快信用信息標準體系建設。制定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類管理標準,統一信用指標目錄和建設規范。
建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完善相關制度標準,推動在經濟社會活動中廣泛使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三)培育和規范信用服務市場。
發展各類信用服務機構。逐步建立公共信用服務機構和社會信用服務機構互為補充、信用信息基礎服務和增值服務相輔相成的多層次、全方位的信用服務組織體系。
推進并規范信用評級行業發展。培育發展本土評級機構,增強我國評級機構的國際影響力。規范發展信用評級市場,提高信用評級行業的整體公信力。探索創新雙評級、再評級制度。鼓勵我國評級機構參與國際競爭和制定國際標準,加強與其他國家信用評級機構的協調和合作。
推動信用服務產品廣泛運用。拓展信用服務產品應用范圍,加大信用服務產品在社會治理和市場交易中的應用。鼓勵信用服務產品開發和創新,推動信用保險、信用擔保、商業保理、履約擔保、信用管理咨詢及培訓等信用服務業務發展。
建立政務信用信息有序開放制度。明確政務信用信息的開放分類和基本目錄,有序擴大政務信用信息對社會的開放,優化信用調查、信用評級和信用管理等行業的發展環境。
完善信用服務市場監管體制。根據信用服務市場、機構業務的不同特點,依法實施分類監管,完善監管制度,明確監管職責,切實維護市場秩序。推動制定信用服務相關法律制度,建立信用服務機構準入與退出機制,實現從業資格認定的公開透明,進一步完善信用服務業務規范,促進信用服務業健康發展。
推動信用服務機構完善法人治理。強化信用服務機構內部控制,完善約束機制,提升信用服務質量。
加強信用服務機構自身信用建設。信用服務機構要確立行為準則,加強規范管理,提高服務質量,堅持公正性和獨立性,提升公信力。鼓勵各類信用服務機構設立首席信用監督官,加強自身信用管理。
加強信用服務行業自律。推動建立信用服務行業自律組織,在組織內建立信用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基本行為準則和業務規范,強化自律約束,全面提升信用服務機構誠信水平。
(四)保護信用信息主體權益。
健全信用信息主體權益保護機制。充分發揮行政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在信用信息主體權益保護中的作用,綜合運用法律、經濟和行政等手段,切實保護信用信息主體權益。加強對信用信息主體的引導教育,不斷增強其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
建立自我糾錯、主動自新的社會鼓勵與關愛機制。以建立針對未成年人失信行為的教育機制為重點,通過對已悔過改正舊有輕微失信行為的社會成員予以適當保護,形成守信正向激勵機制。
建立信用信息侵權責任追究機制。制定信用信息異議處理、投訴辦理、訴訟管理制度及操作細則。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對信用服務機構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侵犯個人隱私等違法行為,依法予以嚴厲處罰。通過各類媒體披露各種侵害信息主體權益的行為,強化社會監督作用。
(五)強化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管理體制。完善信用信息保護和網絡信任體系,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監控體系。加大信用信息安全監督檢查力度,開展信用信息安全風險評估,實行信用信息安全等級保護。開展信用信息系統安全認證,加強信用信息服務系統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安全應急處理機制。加強信用信息安全基礎設施建設。
加強信用服務機構信用信息安全內部管理。強化信用服務機構信息安全防護能力,加大安全保障、技術研發和資金投入,高起點、高標準建設信用信息安全保障系統。依法制定和實施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加工、保存、使用等方面的規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