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政府新聞辦6月28日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并解讀《山東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下稱“《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和《山東省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辦法》(下稱“《標準化管理辦法》”),兩個辦法將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據介紹,《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對限額以下、鄉村工程以外的,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工程如何監管進行了明確和補充,實現全省所有城市、鄉村工程質量監管的全覆蓋。同時,明確了以抽查、抽測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模式,增強監督檢查的有效性和威懾力。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可以采用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將工程技術服務和輔助性事項委托給具備條件的企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承擔。涉及工程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質量問題,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監理企業要及時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針對目前建設單位在造價、發包、工期、材料采購等方面突出存在的違規行為,《質量監督管理辦法》設立了責任界定條款,明確建設單位為工程質量第一責任人,對工程質量負總責,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負主要責任,施工圖審查機構、檢測機構、建筑材料生產供應等單位對工程質量負相關責任。
此外,山東省實行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參與工程建設的質量責任主體、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質量負相應的終身責任。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副巡視員宋錫慶介紹,為加強保障性住房工程質量監管,充分保護低收入群體權益,《質量監督管理辦法》調高了保障性住房工程的見證取樣比例,取樣從不低于應取數量的30%提高到了100%,這在全國是首創。
《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同時規定,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對于未按照規定進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施工、監理單位,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將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宋錫慶介紹,《標準化管理辦法》首次對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住建、規劃、通信、人防等主管部門在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中的職責分工作了細化歸結,強調工程建設要全過程執行標準,工程建設標準監督檢查情況、處理結果與誠信管理體系銜接。明確地方標準項目分為政府委托項目和社會申報項目。政府委托項目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確定;社會申報項目由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根據推廣應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的需要,向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報。鼓勵有能力的團體、企業制定標準。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不低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