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項目代碼
第十條 各類項目實行統一代碼制度。項目代碼是項目整個建設周期的唯一身份標識,一項一碼。項目代碼由在線平臺生成,項目辦理信息、監管(處罰)信息,以及工程實施過程中的重要信息,統一匯集至項目代碼。
第十一條 編碼規則由中央平臺綜合管理部門統一制定。項目應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隸屬關系,分別由中央平臺和地方平臺賦碼。
第十二條 項目已有非在線平臺編碼的,要按照在線平臺統一規則賦予項目代碼,并與原編碼進行對應。項目延期或調整的,項目代碼保持不變;項目發生重大變化,需要重新審批、核準、備案的,應當重新賦碼。
第十三條 應用管理部門要推行項目代碼應用,審批文件、項目招標投標、信息公開等涉及使用項目名稱時 應當同時標注項目代碼。應用管理部門辦理項目相關審批事項、下達資金等,要首先核驗項目代碼。
第四章 運行流程
第十四條 項目單位在線申報,獲取項目代碼;各應用管理部門依責辦理,優化服務。各級在線平臺要強化技術手段,支持有關業務實現全程網上辦理。項目單位在審批事項辦結后,要按要求及時報送項目實施情況。
(一)項目申報。 項目單位根據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 通過相應的在線平臺填報項目信息,獲取項目代碼。填報項目信息時,項目單位應當根據在線平臺所公開的辦事指南真實完整準確填報。在線平臺應當根據辦事指南和項目申報信息等,向項目單位告知應辦事項,強化事前服務。項目單位憑項目代碼根據平臺所示的辦事指南提交所需的申報材料。項目變更、中止,項目單位應當通過在線平臺申請。
(二)項目受理。應用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受理審批事項申請,接收申報材料應當核驗項目代碼,對未通過項目代碼核驗的,不得受理并告知項目單位。應用管理部門受理后,在線平臺開始計時。
(三)項目辦理。應用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辦理審批事項,通過在線平臺及時交換審批事項的收件、受理、辦理、辦結等信息,并告知項目單位。
(四)事項辦結。項目審批事項辦結后,應用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辦結意見及相關審批文件的文號、標題等相關信息交換至在線平臺。
(五)項目實施情況監測。項目審批事項辦結后,應用管理部門應定期監測項目實施情況,對于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督促有關單位整改。
事前告知項目單位的應辦事項全部辦結后,由在線平臺生成辦結告知書并通知項目單位。
第十五條 在線平臺根據應用管理部門相關事項辦理時限要求,進行計時,并根據實際進度進行自動提示。不納入審批事項辦理時限的相關環節,在線平臺根據應用管理部門提供的信息調整計時節點。
第十六條 應用管理部門在審批過程中需委托中介服務的,中介服務事項及其委托辦理過程要納入在線平臺運行, 接受監督。
第十七條 在線平臺支持各級各部門縱橫協同辦理項目審批事項。涉及中央和地方需要交換的項目及審批事項信息, 應當及時在中央平臺和省級地方平臺之間交換。
第十八條 項目審批信息、監管信息、處罰結果等要及時通過在線平臺向社會公開。項目單位可憑項目代碼查詢項目辦理過程及審批結果。
第十九條 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和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公共政務信息共享平臺以及各級政府有關部門相關信息系統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并按照權限與在線平臺開展數據共享與交換。與統計部門的數據共享和交換,應當符合政府統計法律制度。
第五章 運行保障
第二十條 建設運維部門要建立健全配套的運行維護管理制度,設置專職崗位和人員安排在線平臺升級改造及運維所需經費,并列入本級建設運維單位的部門財政預算,保障在線平臺安全穩定運行。
第二十一條 各級在線平臺要滿足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第三級的有關要求。建設運維部門要實時監控在線平臺運行情況,嚴格實行安全防護策略,完善數據備份、恢復和容災機制。
第二十二條 各級在線平臺要按照在線平臺統一制定的數據接口規范和數據交換頻率進行對接和數據交換,當數據規范調整時,各級在線平臺要按要求及時進行適應性調整。建設運維部門會同應用管理部門保證數據質量。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各部門、各地方應根據本辦法制訂完善本部門、本地區的具體運行管理辦法及配套管理規則,共同加強管理,保證平穩運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 2017 年 6 月 25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