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四屆] 第14號
《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2015年9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9月25日
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
(2015年9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建設工程有關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三章 建設工程有關人員的質量責任
第四章 工程建設各階段的質量責任
第一節 建設前期
第二節 勘察設計
第三節 工程施工
第四節 竣工驗收
第五節 保修使用
第五章 建設工程質量保障
第一節 市場機制
第二節 行政監管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明確建設工程質量責任,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管理,保障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新建、改建、擴建、修繕等活動及對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第三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監測、施工圖審查、預拌混凝土生產等建設工程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和合同約定從事工程建設活動,承擔質量責任。
第四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市政市容、園林綠化、文物、民防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用設施、園林綠化、文物、人民防空等專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勘察設計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水務、公安消防、質監、環保、氣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設工程相關行業協會、學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會員單位和人員依法從事工程建設活動,可以提供咨詢、培訓、信息、技術等服務,建立行業信用評價制度,向建設工程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維護行業、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共同經濟利益。
第六條 本市鼓勵第三方機構開展建設工程質量認證、檢測、咨詢、培訓、保險、擔保、信用評價等服務。
第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舉報工程建設違法違規行為,投訴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和質量缺陷。
第二章 建設工程有關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八條 建設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單位應當落實法律法規規定的建設單位責任,建立工程質量責任制,對建設工程各階段實施質量管理,督促建設工程有關單位和人員落實質量責任,處理建設過程和保修階段建設工程質量缺陷和事故。
第九條 勘察單位對建設工程勘察質量負責。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開展勘察工作,勘探、測試、測量和試驗原始記錄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簽署齊全。
第十條 設計單位對建設工程設計質量負責。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開展設計工作,保證設計質量。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施工質量負責。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標準、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偷工減料,加強施工安全管理,實行綠色施工。
第十二條 勘察、設計、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實施分包的,分包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質、技術條件,并對承擔的勘察、設計、施工質量負責。勘察、設計、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分包單位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監理單位對監理工作負責。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和施工圖設計文件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
第十四條 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在規定范圍內開展檢測、鑒定活動,并對檢測、鑒定數據和檢測、鑒定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五條 工程監測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和施工圖設計文件實施監測,并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可靠性負責。
第十六條 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生產單位和供應單位按照規定對產品質量負責。
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進場時,供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供真實、有效的質量證明文件。結構性材料、重要功能性材料和設備進場檢驗合格后,供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報送供應單位名稱、材料技術指標、采購單位和采購數量等信息。供應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材料的單位,其法定代表人還應當簽署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
第十七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質,對預拌混凝土的生產質量負責。
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應當對原材料質量進行檢驗,對配合比進行設計,按照配合比通知單生產,并按照法律法規和標準對生產質量進行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