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發必委發布《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第 2 號), 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新《辦法》突出三大變化,小編整理如下:
一、審批方式的變化
1、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項目核準、備案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在線平臺)實行網上受理、辦理、監管和服務,實現核準、備案過程和結果的可查詢、可監督。
2、項目通過在線平臺申報時,生成作為該項目整個建設周期身份標識的唯一項目代碼。項目的審批信息、監管(處罰)信息, 以及工程實施過程中的重要信息,統一匯集至項目代碼,并與社會信用體系對接,作為后續監管的基礎條件。
3、各級項目核準、備案機關的項目核準或備案信息,以及國土(海洋)資源、城鄉規劃、水行政管理、環境 保護、節能審查、安全監管、建設、工商等部門的相關手續辦 理信息、審批結果信息、監管(處罰)信息,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實現互通共享。
二、報告編制單位的變化
1、《項目申請報告》不再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項目申請報告可以由項目單位自行編寫,也可以由項目單位自主委托具有相關經驗和能力的工程咨詢單位編寫。
2、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項目單位委托中介服務機構編制項目申請報告。
三、前置條件變化
1、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和節能審查意見由項目核準前置審批改為與項目核準并聯辦理。
2、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選址意見書(僅指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項目)和國土資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用地(用海)預審意見(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明確可以不進行用地預審的情形除外),就是仍是核準的前置條件。
此前,傳言以上四者皆取消前置條件,如今看來傳言不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