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消防安全技術措施
第十條 農家樂(民宿)建筑應滿足下列基本消防安全條件:
1. 不得采用金屬夾心板材作為建筑材料;
2. 休閑娛樂區、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飲區總建筑面積不應大于500m2;
3. 位于同一建筑內的不同農家樂(民宿)之間應采用不燃性實體墻進行分隔,并獨立進行疏散;
4. 應設置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5. 每25m2應至少配備一具2kg滅火器,滅火器可采用水基型滅火器或ABC干粉滅火器,滅火器設置在各層的公共部位及首層出口處;
6. 每間客房均應按照住宿人數每人配備手電筒、逃生用口罩或消防自救呼吸器等設施,并應在明顯部位張貼疏散示意圖;
7. 安全出口、樓梯間、疏散走道應設置保持視覺連續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樓梯間、疏散走道應設置應急照明燈。
第十一條 封閉樓梯間、敞開樓梯間、室外樓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外的出口可以作為安全出口;當主體結構為可燃材料時,木質樓梯應經阻燃處理,樓梯的寬度、坡度應滿足人員疏散要求。
第十二條 墻、柱、梁、樓板和屋頂承重構件等均為不燃材料的農家樂(民宿),應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1. 采用鋼結構時應進行防火保護,柱的耐火極限應達到2.0h,梁的耐火極限應達到1.5h;
2. 每層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相鄰兩個安全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應大于5m。當房間門至樓梯入口的疏散距離小于15m,且使用樓梯疏散的各層人數之和不超過50人時,除首層外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
3. 樓梯間隔墻、室外樓梯貼鄰的外墻、樓梯的建造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
第十三條 墻、柱、梁、樓板等均為不燃材料,屋頂承重構件為可燃材料的農家樂(民宿),應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1. 經營用建筑層數不應超過3層;
2. 采用鋼結構時應進行防火保護,柱的耐火極限應達到2.0h,梁的耐火極限應達到1.0h;
3. 每層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相鄰兩個安全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應大于5m。當房間門至樓梯入口的疏散距離小于15m,且使用樓梯疏散的各層人數之和不超過25人時,除首層外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
4. 樓梯間隔墻、室外樓梯貼鄰的外墻、樓梯的建造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
第十四條 柱、梁、樓板等為可燃材料的農家樂(民宿),應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1. 經營用建筑層數不應超過3層;當經營用建筑層數為3層時,每層最大建筑面積不應超過200㎡;當經營用建筑層數為2層時,每層最大建筑面積不應超過300㎡;
2. 每一層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相鄰兩個安全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應大于5m。當每層最大建筑面積不超過200 m2,房間門至樓梯入口的疏散距離小于15m,且使用樓梯疏散的各層人數之和不超過15人時,除首層外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
第十五條 客房、餐廳、休閑娛樂區、零售區、廚房等不應設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零售區、廚房宜設置在首層或其它設有直接對外出口的樓層。
第十六條 客房、餐廳、休閑娛樂場所、廚房等應設有開向戶外的窗戶,確有困難時,可開向開敞的內天井。窗戶不應設置金屬柵欄、防盜網、廣告牌等遮擋物,確需設置防盜網時,防盜網和窗戶應從內部易于開啟。窗戶凈高度不宜小于1.0m,凈寬度不宜小于0.8m,窗臺下沿距室內地面高度不應大于1.2m。
第十七條 廚房與建筑內的其他部位之間應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廚房墻面應采用不燃材料,頂棚和屋面應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灶臺、煙囪應采用不燃材料。
磚木結構、木結構的農家樂(民宿)廚房防火措施達不到要求的,與爐灶相鄰的墻面應作不燃化處理,灶臺周圍2.0m范圍內應采用不燃地面,爐灶正上方2.0m范圍內不應有可燃物。
第十八條 有條件的地區,可在二層以上客房、餐廳設置建筑火災逃生避難器材。
第十九條 具備條件的磚木結構、木結構農家樂(民宿)建筑可適當進行阻燃處理,以提高主要建筑構件耐火能力。
第二十條 單棟建筑客房數量超過8間或同時用餐、休閑娛樂人數超過40人時,應設置簡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如給水管網壓力不足但具備自來水管道時,應設置輕便消防水龍。
第二十一條 禁止采用可燃、易燃裝修材料。樓梯間的頂棚、墻面和地面應采用不燃裝修材料;疏散走道的頂棚應采用不燃裝修材料,墻面和地面應采用不燃或難燃的裝修材料;客房與公共活動用房的頂棚、地面應采用不燃或難燃的裝修材料。建筑外墻不得采用可燃易燃保溫材料和可燃易燃外墻裝飾裝修材料。
第二十二條 應當在可燃氣體或液體儲罐、可燃物堆放場地、停車場等場所。以及臨近山林、草場的顯著位置設置“禁止煙火”、“禁止吸煙”、“禁止放易燃物”、“禁止帶火種”、“禁止燃放鞭炮”、“當心火災—易燃物”、“當心爆炸—爆炸性物質”等警示標志。在消防設施設置場所、具有火災危險性的區域應在顯著位置設置相應消防安全警示標志或防火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