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鄉建設部 公安部 國家旅游局關于印發農家樂(民宿)建筑防火導則(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廳(建委)、公安廳(局)、旅游委(局),北京市農委,上海市規劃國土資源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公安局:
為切實加強農家樂(民宿)建筑防火安全,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推動農家樂(民宿)健康發展,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安部、國家旅游局研究制定了《農家樂(民宿)建筑防火導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游局
2017年2月27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農家樂(民宿)建筑防火導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預防農家樂(民宿)建筑火災,規范防火改造措施,加強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降低火災風險,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鄉村旅游發展,制定本農家樂(民宿)建筑防火導則。
第二條 本導則中農家樂(民宿)是指位于鎮(不包括城關鎮)、鄉、村莊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進行改造的,為消費者提供住宿、餐飲、休閑娛樂、小型零售等服務的場所。
第三條 本導則適用于經營用客房數量不超過14個標準間(或單間)、最高4層且建筑面積不超過800m2的農家樂(民宿)。
超過上述規模或新建的農家樂(民宿),應符合《農村防火規范》GB50039、《旅館建筑設計規范》JGJ 62、《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要求。
本導則不適用于土樓、地坑院、窯洞、氈房、蒙古包等傳統建筑。
已經投入使用的農家樂(民宿)的消防安全技術措施不符合本導則要求的,應按本導則要求進行改造,完善消防安全技術措施。
第四條 防火改造措施應當遵循因地制宜、安全適用的原則。
第五條 本導則適用范圍內的農家樂(民宿)不納入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和公眾聚集場所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范圍。
第六條 文物建筑改造為農家樂(民宿)時應符合文物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 消防基礎設施要求
第七條 設有農家樂(民宿)的村鎮,其消防基礎設施應與農村基礎設施統一建設和管理。
第八條 設有農家樂(民宿)的村鎮建設給水管網時,應配置消火栓。已有給水管網但未配置消火栓的地區,村鎮改造時應統一配置室外消火栓。無給水管網的地區,村鎮改造時應設置天然水源取水設施或消防水池,山區宜設置高位消防水池。消防水池的容量不宜小于144m3,當村鎮內的農家樂(民宿)柱、梁、樓板為可燃材料時,消防水池的容量不宜小于200m3。
第九條 磚木結構、木結構的農家樂(民宿)連片分布的區域,應采取設置防火隔離帶、設置防火分隔、開辟消防通道、提高建筑耐火等級、改造給水管網、增設消防水源等措施,改善消防安全條件、降低火災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