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實施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共六章:總則、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秾嵤l例》未對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作出規定,主要考慮是推動形成“一法三條例”法規體系,即: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法實施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實施條例》對《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進行細化,將近年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行之有效的措施總結凝練,提出了貫徹執行好《安全生產法》的具體措施,進一步強化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強化政府監管職責,落實監管執法保障,加大違法行為處罰力度。同時,對一些目前難以在行政法規層面統一規定的事項,明確由省級政府制定具體辦法。主要如下:
一、強化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
一是明確生產經營單位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明確了其主要負責人及分管負責人的職責。(第三條)二是明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每年對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在本單位公示。(第十四條)三是細化了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的要求。(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條)四是建立完善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治理制度,重大安全風險及其管控情況、重大事故隱患及其治理情況要按規定報告有關部門。(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九條)五是細化明確了生產經營場所、安全設備、危險作業、勞動防護用品以及人員密集場所、大型群眾性活動等安全管理要求,明確生產作業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強制性規定。(第四十條至第四十八條)六是明確礦山、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單位、交通運輸、建設施工、金屬冶煉單位以及其他發生事故后可能對社會公眾造成嚴重危害的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第四十九條)
二、強化政府安全監管職責。
一是明確國務院和地方各級政府設立安全生產委員會,地方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安委會主任。(第四條)二是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明確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設立安全生產工作機構,配備安全生產工作人員。(第四條)三是將政府有關部門區分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部門,地方各級政府應當明確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職責,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應由一個部門承擔(第五條)四是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原則,明確了安全監管部門和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住建、交通等部門的安全生產職責。(第五十八條)
三、強化執法規范化建設
一是明確了鄉鎮、街道及開發區管理機構的執法權限。鄉鎮、街道有權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整改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并及時有關部門報告情況;開發區管理機構根據政府授權,履行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職權。(第六十條)二是加強執法保障,明確了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保障開展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工作所需的經費和執法車輛。(第六十一條)。三是規范執法檢查,明確了安全監管部門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的制定、批準以及開展監督檢查的具體方式。(第六十二條)四是在附則中明確推進安全生產、職業健康監督管理一體化建設。(第七十九條)
四、強化法律責任,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
一是加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活動的法律責任,對違反《實施條例》有關生產經營場所、設施、設備及現場作業安全管理等規定的,設定了行政處罰。(第七十一條至第七十六條)二是對《安全生產法》已對有關違法行為設定了法律責任的,明確依照《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規定執行。(第七十七條)三是完善了安全生產不良記錄管理,對納入不良記錄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采取新增建設項目審批、招標投標、證券融資限制等懲戒措施。(第六十八條)。
五、明確有關事項由省級政府作出規定。
《實施條例》充分考慮各地區安全生產工作的特點,授權省級政府對有關事項作出規定:一是制定非高危行業規模以下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辦法。(第十九條)二是制定非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設置、配備標準。(第二十條)三是制定對礦山、危險物品等建設項目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進行監督核查的辦法。(第三十條)。四是制定本地區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的監管辦法。(第五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