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七條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履行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巡查考核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
(二)承擔安全生產法規標準和政策規劃制定修訂有關綜合性工作,承擔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監督有關綜合性工作;
(三)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綜合督查和專項檢查;
(四)綜合管理安全生產統計工作,分析和預測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安全生產信息,監督考核并通報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執行情況;
(五)承擔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綜合性工作;
(六)按照職責分工對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七)依法組織、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八)法律、法規及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八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對有關行業、領域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在新建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時,統籌納入安全生產事項。按照職責分工對不符合有關礦山工業發展規劃和總體規劃、不符合產業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礦井關閉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
(二)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工業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通信業及通信設施建設和民用飛機、民用船舶制造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安全監督管理,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
(三)公安部門負責消防、道路交通安全的監督管理。對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及煙花爆竹運輸、燃放實施安全監管。依法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四)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責房屋建筑和城市道橋、燃氣、供水、供熱、污水及垃圾處理等市政基礎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建筑施工、建筑安裝、建筑裝飾裝修、勘察設計、建設監理等建筑業和房地產開發、物業管理、房屋征收拆遷等房地產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五)交通運輸部門(含鐵路、民航、郵政部門)負責道路、水上交通運輸及鐵路、民航、郵政行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負責有關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按照職責分工承擔港區及船舶與港口設施保安等工作。對公路、水路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及公路安全保障實施監督管理。對危險貨物運輸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六)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查處無證勘查開采、持勘查許可證采礦、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等違法違規行為。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無采礦許可證和超層越界開采、資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等礦井關閉工作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會同相關部門組織指導并監督檢查廢棄礦井的治理工作;
(七)環境保護部門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依法對放射性物品運輸的核與輻射安全實施監督管理。按照職責分工對破壞生態環境、污染嚴重的礦山關閉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
(八)農業主管部門負責農業、漁業安全生產工作。依法對漁港水域交通安全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漁港、漁船、漁業船員等監督管理。負責農機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九)質量技術監督檢驗部門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依法負責保障勞動安全的產品、影響生產安全的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管理工作。負責對進出口煙花爆竹、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
(十)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對文化市場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場所、娛樂場所和營業性演出、文化藝術經營活動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文化系統所屬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
(十一)商務部門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商貿服務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督促商貿、流通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會同有關部門指導督促境內投資主體加強境外投資合作項目安全生產工作;
(十二)能源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督促能源行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負責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電力應急管理,負責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督管理。依法負責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工作;
(十三)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旅游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旅行社等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對旅游安全實行綜合治理;
(十四)新聞出版廣電部門負責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機構及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制定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有關安全制度和處置重大突發事件預案并組織實施。督促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機構履行安全生產公益宣傳教育義務,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
(十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工商、林業、體育等其他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相應的職責。
國家對煤礦安全實行國家監察、地方監管制度。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對煤礦安全履行國家監察和地方監管職責。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照國有資產出資人的職責,負責檢查督促有關生產經營單位企業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指導督促有關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第五十九條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承擔對中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的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監管辦法,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結合其隸屬關系、規模大小、風險等級等因素,明確具體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層級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六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有關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加強安全生產網格化管理,對本行政區域內有關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整改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消除事故隱患,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相關情況。
開發區管理機構根據有關人民政府的授權,依照《安全生產法》及本條例的規定行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權,對有關生產經營單位采取現場處理、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措施,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所需的經費以及行政執法、應急救援車輛等裝備,并為監督檢查人員配備必要的個體防護裝備。
國家統一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標志標識和制式服裝。
第六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編制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進行監督檢查。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監督檢查時,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在分級分類、突出重點監管的基礎上,隨機確定待查生產經營單位、隨機選派監督檢查人員。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聯合檢查。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參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制定年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
第六十三條 依照《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對違法行為、事故隱患采取責令限期改正、責令限期達到要求等現場處理措施的,其期限一般不超過1個月;對重大事故隱患采取責令暫時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等現場處理措施的,其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依照《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作出停產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的,其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
特殊情況下,前款規定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第六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不得弄虛作假。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撓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有關主管部門予以協助。
第六十五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的安全問題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有關部門;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進行處理,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反饋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將有關情況形成記錄備查。
第六十六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采取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的,應當制作采取相關措施的書面通知,載明生產經營單位的名稱、地址以及采取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的依據、范圍、時間等內容。書面通知應當當場交付供電、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的單位。有關單位收到書面通知后,應當按照通知要求立即采取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第六十七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有關安全生產的舉報后,應當予以登記,并于15日內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屬于本部門法定職責范圍的,作出受理決定,并書面告知舉報人;屬于下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職責范圍內的,逐級轉送下級部門處理,并書面告知舉報人;
(二)依法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告知舉報人向有關部門提出。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完成對舉報事項的調查核實,并將有關情況書面告知舉報人;情況復雜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舉報人。
調查核實舉報事項確有困難的,可以轉請有關部門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予以調查核實,并將相關情況告知舉報人;調查核實所需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時限。
舉報人以基本相同的事實和理由進行重復舉報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進行登記,書面告知舉報人不再受理其舉報事項,并形成記錄備查。
對匿名舉報或者因舉報人聯系方式不清等原因無法按照本條的規定進行告知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書面記錄相關情況。
第六十八條 國家對存在嚴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實行安全生產不良記錄管理。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生產經營單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告,并通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有關金融機構。有關部門、機構應當對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新增建設項目審批、土地使用、采礦權取得、招標投標、證券融資及財稅政策支持等,在一定期限內予以嚴格限制或者禁止,并作為銀行貸款的重要參考依據。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生產經營單位的違法行為及行政處罰等納入國家有關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登記系統。
第六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時,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
(一)未履行《安全生產法》和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經有關部門提出后仍然不予整改的;
(二)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不合格的;
(三)未保障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情節嚴重的;
(四)被舉報或者報告對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不予處理,經核查屬實的;
(五)本單位或者其所屬單位拒不接受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