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份,江西電廠事故發生之后,“安全生產”成為各方關注的重點。為此,中共中央國務院還出臺首個安全生產工作綱領性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
提出:發展決不能以犧牲安全為代價,重點防范遏制重特大生產安全事,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1月6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發布《安全生產法實施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進一步明確了企業作為安全生產主體應負的責任。
1、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建筑施工、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安全生產標準化分一級、二級、三級,一級為最高級。
工傷保險費率與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掛鉤。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越高,工傷保險費率越低。
達到標準化二級及以上等級,可以直接辦理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延期手續。
2、提高專職安管人員比例
2016年修改的《安全生產法》規定:
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此次出臺的《實施條例》,將專職安管人員的比例大大提高:
建筑施工、礦山、金屬冶煉單位,其從業人員5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不低于從業人員2%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從業人員不足50人的,可以不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但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3、強化“三同時”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4、對有不良記錄的企業,實施聯合懲戒
對納入不良記錄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對新增建設項目審批、招標投標、證券融資、財稅政策支持等,在一定期限內予以嚴格限制或者禁止,并作為銀行貸款的重要參考依據。
生產經營單位的違法行為及行政處罰,將納入國家有關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登記系統。
5、從業人員與勞動合同
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除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等事項外,還應當對從業人員必須遵守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制定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操作規程作出規定。
6、停產停業整頓期限,不超過6個月
對違法行為、事故隱患采取責令限期改正、責令限期達到要求等現場處理措施的,其期限一般不超過1個月;
對重大事故隱患采取責令暫時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等現場處理措施的,其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
依照《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作出停產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的,其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
7、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由住建部門負責
房屋建筑和城市道橋、燃氣、供水、供熱、污水及垃圾處理等市政基礎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
建筑施工、建筑安裝、建筑裝飾裝修、勘察設計、建設監理等建筑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房地產開發、物業管理、房屋征收拆遷等房地產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均由住建部門負責。
8、鼓勵設立注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
國家鼓勵設立注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技術、管理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