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強化節能減排技術支撐和服務體系建設
(二十八)加快節能減排共性關鍵技術研發示范推廣。啟動“十三五”節能減排科技戰略研究和專項規劃編制工作,加快節能減排科技資源集成和統籌部署,繼續組織實施節能減排重大科技產業化工程。加快高超超臨界發電、低品位余熱發電、小型燃氣輪機、煤炭清潔高效利用、細顆粒物治理、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汽車尾氣凈化、原油和成品油碼頭油氣回收、垃圾滲濾液處理、多污染協同處理等新型技術裝備研發和產業化。推廣高效煙氣除塵和余熱回收一體化、高效熱泵、半導體照明、廢棄物循環利用等成熟適用技術。遴選一批節能減排協同效益突出、產業化前景好的先進技術,推廣系統性技術解決方案。(牽頭單位: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參加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國家能源局等)
(二十九)推進節能減排技術系統集成應用。推進區域、城鎮、園區、用能單位等系統用能和節能。選擇具有示范作用、輻射效應的園區和城市,統籌整合鋼鐵、水泥、電力等高耗能企業的余熱余能資源和區域用能需求,實現能源梯級利用。大力發展“互聯網+”智慧能源,支持基于互聯網的能源創新,推動建立城市智慧能源系統,鼓勵發展智能家居、智能樓宇、智能小區和智能工廠,推動智能電網、儲能設施、分布式能源、智能用電終端協同發展。綜合采取節能減排系統集成技術,推動鍋爐系統、供熱/制冷系統、電機系統、照明系統等優化升級。(牽頭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能源局,參加單位:科技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質檢總局等)
(三十)完善節能減排創新平臺和服務體系。建立完善節能減排技術評估體系和科技創新創業綜合服務平臺,建設綠色技術服務平臺,推動建立節能減排技術和產品的檢測認證服務機制。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競爭力的節能減排科技企業和服務基地,建立一批節能科技成果轉移促進中心和交流轉化平臺,組建一批節能減排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研究基地(平臺)等。繼續發布國家重點節能低碳技術推廣目錄,建立節能減排技術遴選、評定及推廣機制。加快引進國外節能環保新技術、新裝備,推動國內節能減排先進技術裝備“走出去”。(牽頭單位: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參加單位: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質檢總局等)
八、完善節能減排支持政策
(三十一)完善價格收費政策。加快資源環境價格改革,健全價格形成機制。督促各地落實差別電價和懲罰性電價政策,嚴格清理地方違規出臺的高耗能企業優惠電價政策。實行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制度。督促各地嚴格落實水泥、電解鋁等行業階梯電價政策,促進節能降耗。研究完善天然氣價格政策。完善居民階梯電價(煤改電除外)制度,全面推行居民階梯氣價(煤改氣除外)、水價制度。深化供熱計量收費改革,完善脫硫、脫硝、除塵和超低排放環保電價政策,加強運行監管,嚴肅查處不執行環保電價政策的行為。鼓勵各地制定差別化排污收費政策。研究擴大揮發性有機物排放行業排污費征收范圍。實施環境保護費改稅,推進開征環境保護稅。落實污水處理費政策,完善排污權交易價格體系。加大垃圾處理費收繳力度,提高收繳率。(牽頭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參加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國家能源局等)
(三十二)完善財政稅收激勵政策。加大對節能減排工作的資金支持力度,統籌安排相關專項資金,支持節能減排重點工程、能力建設和公益宣傳。創新財政資金支持節能減排重點工程、項目的方式,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推廣節能環保服務政府采購,推行政府綠色采購,完善節能環保產品政府強制采購和優先采購制度。清理取消不合理化石能源補貼。對節能減排工作任務完成較好的地區和企業予以獎勵。落實支持節能減排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等優惠政策,修訂完善《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逐步擴大征收范圍。繼續落實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從事國家鼓勵類項目的企業進口自用節能減排技術裝備且符合政策規定的,免征進口關稅。(牽頭單位:財政部、稅務總局,參加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務院國資委、國管局等)
(三十三)健全綠色金融體系。加強綠色金融體系的頂層設計,推進綠色金融業務創新。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節能減排重點工程給予多元化融資支持。健全市場化綠色信貸擔保機制,對于使用綠色信貸的項目單位,可按規定申請財政貼息支持。對銀行機構實施綠色評級,鼓勵金融機構進一步完善綠色信貸機制,支持以用能權、碳排放權、排污權和節能項目收益權等為抵(質)押的綠色信貸。推進綠色債券市場發展,積極推動金融機構發行綠色金融債券,鼓勵企業發行綠色債券。研究設立綠色發展基金,鼓勵社會資本按市場化原則設立節能環保產業投資基金。支持符合條件的節能減排項目通過資本市場融資,鼓勵綠色信貸資產、節能減排項目應收賬款證券化。在環境高風險領域建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積極推動綠色金融領域國際合作。(牽頭單位:人民銀行、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