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查處力度的通知
深建質安〔2016〕132號
各區住房建設局、各新區城建局,前海管理局規劃建設處,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各有關單位:
為深刻吸取“11.24江西豐城電廠冷卻塔施工平臺垮塌特別重大事故”教訓,嚴厲打擊工程建設過程中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有效遏制我市建筑安全事故高發態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關于行政處罰
對工程建設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按照從重處罰、頂格處理的原則依法快查快處。罰款以及暫扣證書等行政處罰措施,按省住建廳《關于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適用的規則》、《關于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基準》規定中裁量權的上限執行。
二 關于停工整改
(一)施工現場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發生安全事故的,停工整改;
(二)施工現場發生安全事故死亡1人的,涉事施工企業(包括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分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下同)在本市建設的其它工程全部停工整改不少于3天;
(三)施工現場發生安全事故死亡2人或以上的,或半年內連續發生死亡事故的,涉事建設、施工企業在本市建設的其它工程全部停工整改不少于7天。
三 關于紅色警示
(一)施工現場發生對公共安全構成嚴重威脅或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或險情,未造成人員死亡的,對涉事施工企業給予紅色警示1個月。
(二)施工現場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期整改或被責令停工拒不停工的,對涉事施工企業給予紅色警示2個月;對建設單位給予紅色警示1個月。
(三)施工現場發生安全事故死亡1人,對涉事施工企業給予紅色警示3個月,對涉事監理企業給予紅色警示2個月。
(四)施工現場發生安全事故死亡2人的,或同一企業半年內連續發生死亡事故的,對涉事施工企業和監理企業給予紅色警示6個月;對建設單位給予紅色警示2個月。
(五)施工現場發生安全事故死亡3-9人的,對涉事施工企業和監理企業給予紅色警示1年;對建設單位給予紅色警示6個月。
(六)施工現場發生安全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的,將涉事施工企業和監理企業清出深圳建筑市場,禁止在本市范圍內承接業務。對建設單位給予紅色警示1年。
(七)被紅色警示的施工企業和監理企業,在警示期內,禁止其在本市內承接業務和參與投標。已承接的項目,暫停辦理施工許可和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登記手續。
(八)被紅色警示的建設單位,在警示期內,視為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暫停辦理其項目的施工許可、質量安全監督登記、竣工驗收備案等手續;該建設單位屬于國有性質的,同時將相關情況通報其上級主管部門。
四 關于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提請其注冊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暫扣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在12個月內,同一企業同一項目被兩次責令停工整改的,提請其注冊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暫扣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五 關于掛牌督辦
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發生安全事故的施工工地,實施掛牌督辦,限期整改,掛牌督辦信息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和建設主管部門官方網站公示。
六 關于約談與通報
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發生安全事故的施工工地,約談建設、施工以及監理等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發生安全事故的召開現場警示會,在媒體通報事故情況;屬外地企業的,通報其注冊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上級企業。
七 關于“兩法”銜接
施工現場發生死亡1人以上、重傷3人以上的安全事故,或者雖未造成人員傷亡但對公共安全構成嚴重威脅或社會影響惡劣的質量安全事故或險情的,按照市公安局、市住建局聯合印發的《關于加強住建行政執法與公安刑事司法銜接的工作意見》(深公法字〔2016〕276號),移送公安機關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八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試行,有關事項由市住房建設局負責解釋。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2016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