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六條【住房公積金提取】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大修、裝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
(六)無房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七)支付自住住房物業費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符合前款第(一)、(五)、(六)、(七)項規定的,可同時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七條【提取申請】 職工應當持規定的材料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手續齊全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場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需核查信息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通知受委托銀行即時辦理支付手續。
第二十八條【住房公積金貸款】 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規定期限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通知受委托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二十九條【貸款擔保】 繳存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提供擔保。
第三十條【資金保值增值】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可以按國家有關規定申請發行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支持證券,或通過貼息等方式進行融資,融資成本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列支。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國債、大額存單;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地方政府債券、政策性金融債、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支持證券等高信用等級固定收益類產品。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
第三十一條【增值收益】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將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存入在受委托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提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經費后,全部用于建立住房公積金風險準備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二條【管理費用】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經費,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規定的標準編制全年預算支出總額,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后,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提取并上交本級財政,由本級財政撥付。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經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照略高于國家規定的事業單位經費標準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