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繳 存
第十五條【賬戶管理1】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托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
單位應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后,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第十六條【賬戶管理2】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七條【賬戶管理3】 單位招用職工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解除、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并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勞務派遣單位與接收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應當在勞務派遣協議中約定被派遣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未約定的,由勞務派遣單位承擔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
第十八條【繳存額計算】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九條【繳存基數】 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且不得低于職工工作地設區城市上一年度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不得高于職工工作地設區城市上一年度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3倍。
新參加工作職工和新調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按照職工本人當月工資確定。
工資組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繳存比例】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第二十一條【繳存方式】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于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二條【繳存要求】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少繳或者多繳。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并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可以臨時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恢復正常繳存比例或者補繳。
第二十三條【利率計息】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并計入個人賬戶。
第二十四條【繳存憑證】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第二十五條【資金列支】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一)行政、事業單位在部門預算的人員經費中列支;
(二)企業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在成本或者費用等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