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批準發布《糧食倉庫建設標準》的通知
建標[2016]38號
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住房城鄉建設廳(委、局)、發展改革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發展改革委: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下達2013年建設標準編制項目計劃的通知》(建標[2013]162號)要求,由國家糧食局組織修訂的《糧食倉庫建設標準》已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準發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原《糧食倉庫建設標準(修訂本)》同時廢止。
在糧食倉庫建設項目的審批、核準、設計和建設過程中,要嚴格遵守國家關于嚴格控制建設標準、進一步降低工程造價的相關要求,認真執行本建設標準,堅決控制工程造價。
本建設標準的管理由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具體解釋工作由國家糧食局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6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