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為便于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理解和執行,現將《公告》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
隨著經濟發展,建筑安裝企業規模不斷擴大,跨地區作業日益頻繁。各省稅務機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27號)有關規定,分別對跨省作業的建筑安裝企業扣繳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進行了明確。但從實際效果看,各地的政策執行口徑存在一定差異,稅源歸屬難以準確界定,導致部分建筑安裝企業重復扣繳個人所得稅。為進一步規范個人所得稅征管,消除重復征稅,稅務總局發布了本《公告》,并于2015年9月1日施行。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了納稅地點
《公告》規定,建筑安裝業異地施工作業人員工資、薪金所得,由其所在單位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并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二)明確代扣代繳有關規定
《公告》規定,跨省異地施工單位代扣的施工人員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應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同時,《公告》明確規定,對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單位,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不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明確對稅務機關的有關要求
《公告》要求工程作業所在地和扣繳單位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加強信息傳遞和溝通協調,避免重復征稅,切實維護納稅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