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設信息港發布關于印發《浙江省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和資質標準實施辦法》的通知,根據91證書網的整理,《浙江省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和資質標準實施辦法》明確規定了各類別施工企業一級、二級、三級資質注冊建造師數量以及專業要求,各類別二級企業資質對一級建造師數量要求明顯增加,新增七大員證書和技工證書,并且數量龐大。根據證書掛靠網最新的數據,目前一級建造師掛靠價格是10-24萬/3年,各專業證書掛靠費用不同,以下是《浙江省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和資質標準實施辦法》全文:
各市建委(建設局),寧波市城市管理局,紹興市建管局,義烏市建設局,省級有關專業廳局:
根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建市〔2014〕159號)、《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建市〔2015〕20號),我廳組織制定了《浙江省建筑業企業管理和資質標準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與省建筑業管理局聯系。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5年8月7日
浙江省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和資質標準實施辦法
為規范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根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以下簡稱《規定》)、《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建市〔2014〕159號,以下簡稱《標準》)、《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建市〔2015〕20號,以下簡稱《意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下放部分省級行政審批和管理事項的通知》(浙政發〔2012〕73號)以及相關規定,結合浙江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資質申請和許可
(一)建筑企業資質申請
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公司法人《營業執照》,注冊地址在浙江省的企業,可以向其工商注冊所在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政務服務窗口提出申請,由其負責接收申請材料并核對申請材料中的有關復印件與原件是否相符,并在復印件上加蓋原件已核章(申請材料有關要求和清單詳見附件1、2)。
企業資質申請材料受理后,申請材料不得修改、更換。
2.企業可以申請一項或多項建筑業企業資質。
首次申請或增項建筑業企業資質,應當申請最低等級資質。
3.企業可以申請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施工勞務資質三個序列的各類別資質,申請資質數量不受限制。
4.企業申請資質升級不受年限限制。
5.已取得工程設計綜合資質、行業甲級資質,但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可以直接申請相應類別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企業完成的相應規模工程總承包業績可以作為其工程業績申報。工程設計資質與施工總承包資質類別對照表見附件3。
其他工程設計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按照首次申請的要求辦理。
(二)許可權限
1.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的許可:
(1)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特級資質、一級資質及鐵路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
(2)專業承包資質序列公路、水運、水利、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及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二級資質;涉及多個專業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
(3)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建筑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企業所申請的資質。
2.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的許可:
(1)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二級資質(不含鐵路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及鐵路、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
(2)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一級資質(不含公路、水運、水利、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及涉及多個專業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特種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3)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二級資質(不含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二級資質); 鐵路方面專業承包三級資質;
(4)其中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二級資質(不含公路、水運、水利、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二級以及涉及多個專業的專業承包二級資質),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委托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
3.由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的許可:
(1)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三級資質(不含鐵路、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
(2)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三級資質(不含鐵路方面專業承包三級資質)及預拌混凝土、模板腳手架專業承包資質;
(3)施工勞務資質;
(4)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
(三)許可程序與期限
1.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許可的資質,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初審后上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2.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許可的資質,由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實后上報。
3.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許可的資質,由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許可程序,并向社會公布。
4.負責許可的省、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受理企業資質申請后,應通過其門戶網站公示企業基本情況、人員情況及代表工程業績情況等,接受社會監督。
5.申請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許可的資質,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申請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許可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完成審查;上述涉及公路、水利、信息產業、電力等資質核準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相關專業部門審核,相關專業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審核意見返回同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逾期未返回審核意見的,視為同意。
6.企業所在地在浙江省行政區域,按《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應當在浙江省申請資質的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企業,其資質申請按上述程序辦理。
7.在浙江省行政區域的軍隊所屬企業,由總后基建營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鄉建設部提出申請。
(四)資質審查
1.企業申請資質升級、資質增項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核查其申請之日起前一年至資質許可決定做出前有無《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所列違法違規行為,并將核查結果作為資質許可的重要依據。
2.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相關專業部門對企業申請材料有疑義的,可以要求企業提供相關材料原件和證明材料,必要時進行實地核查。
3.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其門戶網站公布企業資質許可結果,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門戶網站為“浙江省建設信息港”
4.資質許可機關對建筑業企業的所有申請、審查等書面材料應當至少保存5年。
5.企業申請資質升級(含一級升特級)、資質增項的,資質許可機關應對其既有全部建筑業企業資質要求的資產和主要人員是否滿足標準要求進行檢查。
6.企業申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等相關資質的,企業完成的工程業績以全國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臺(以下簡稱發布平臺)中已有信息為準,無需提供有關證明材料;未按規定進入發布平臺的工程業績,將不作為有效業績認定。
企業申請上述資質時,在發布平臺中的信息不能證實滿足相應資質標準的,企業應按規定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7.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主要人員以浙江省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平臺的發布信息為準,浙江省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平臺未發布的企業主要人員將不予認定。
資質申報中涉及的有關指標說明和指標解釋詳見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