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公告
第23號
《江蘇省綠色建筑發展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于2015年3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3月27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綠色建筑發展,規范綠色建筑活動,節約資源,提高人居環境質量,推動新型城鎮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以及國家綠色建筑相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綠色建筑活動,以及實施對綠色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綠色建筑,是指在全壽命期內,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的民用建筑。綠色建筑分為一星、二星、三星三個等級。
本條例所稱綠色建筑活動,是指與綠色建筑相關的規劃、設計、建設、運營、改造、拆除、評價等活動。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機制,全面推動綠色建筑發展。
鼓勵和支持綠色建筑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示范和推廣,促進綠色建筑技術創新與進步。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綠色建筑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綠色建筑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筑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規劃、房管、園林、國土資源、水利、科技、財政、環境保護、海洋、統計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綠色建筑發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 實施綠色建筑發展目標責任考核制度。具體考核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條 對達到二星級以上的綠色建筑,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建設單位進行獎勵。對在綠色建筑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