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的,將受到責任追究。昨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責任追究辦法》。
職能部門日常監管不力
將被通報批評或取消評優資格
《責任追究辦法》明確了市級相關部門和各區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在建筑垃圾管理及綜合整治工作中承擔的職責。
《責任追究辦法》規定,職能部門在日常監管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綜合整治辦將根據情節下達《告知單》《督辦單》或提出啟動責任追究程序:
查處建筑垃圾運輸車輛超高載、沿途拋撒、非法傾倒建筑垃圾、非法設置和運營建筑垃圾消納場以及未經批準和未經申報私自排放建筑垃圾行為不力的;
查處建筑垃圾運輸車輛超速、逆行、闖紅燈等交通違法行為及違反“限時、限速、限路線”規定行為不力的;
建設單位、承運企業、轄區主管部門未按規定向出土工地出入口派駐現場監管人員,或現場監管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的;
建筑垃圾消納場建設規劃中推諉、扯皮,拒絕設置的;擅自關閉建筑垃圾消納場,或拒絕消納建筑垃圾的;擅自挪用建筑垃圾處置費的;
在檢查、考評中未達到標準的;被媒體曝光、群眾投訴、上級通報的;相關部門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的;對檢舉人、投訴人打擊報復、陷害的以及其他應當追究的情形。
對職能部門責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寫出書面檢查、取消評優資格。
不正確履行職責
相關責任人或將被免職
《責任追究辦法》規定,當出現為不符合規定的申請人辦理行政許可或備案證件的;在許可、備案或執法過程中故意刁難、推諉、拖延,擅自增加條件和要求,或索要財物的情況,相關單位或部門將受到通報批評,視情節給予相關責任人取消執法資格、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處理。
被責任追究的人員,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先進的資格。對于問題嚴重、性質惡劣、影響較大的,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