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重慶市公布了《重慶市查處違法建筑若干規定》,明確了違法建筑的概念:未經用地或者規劃許可擅自修建的建(構)筑物,包括經竣工規劃核實確認或者取得房屋產權證件后擅自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筑物。
在建違法建筑,可停水停電停氣
《規定》明確,對正在建設的違法建筑,負有查處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立即停止建設,并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建設現場實施監管。對拒不停止建設的,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由負有查處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書面通知供水、供電、供氣、物業服務等企業依法停止供水、供電、供氣服務;由區縣政府責成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查封施工現場或者強行制止直至消除在建違法建筑。
已建違法建筑,可拆除或罰款
對已建成的違法建筑,負有查處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作出拆除、回填、沒收違法建筑或者違法收入等處理決定。
對已建成的違法建筑采取的措施有兩種:第一種是違法建筑在城鄉規劃區、城市發展備用地和基礎設施預留地內,存在嚴重侵害公共利益、影響城鄉規劃實施、破壞城鄉景觀、影響公共安全等情形的,依法處以拆除;第二種是符合城鄉規劃控制要求和建筑質量要求、不影響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違法建筑,可以依法處以沒收違法收入,并可并處違法建筑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拒絕執法人員入戶要遭曝光和罰款
查處違法建筑存在不少當事人躲避,找不到人的情況,《規定》的出臺給予查處機構法律上的保障,同時,增加了對當事人的處罰力度。
《規定》明確,當事人不配合違法建筑查處工作、在規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行政處理決定、阻礙對違法建筑實施行政強制等三種行為,將被媒體上公開曝光。
違法建筑當事人以拒絕入戶等方式阻礙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檢查、勘驗等執法活動的,將被罰款:違法建筑用于非經營活動的,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違法建筑用于經營活動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