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從山西省住建廳了解到,為提高建筑工程質量,山西省將建立法定代表人授權制度。今后,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圖審、檢測等七方主體的法定代表人應當簽署授權書,明確本單位在該項目的項目負責人。這樣,項目負責人若有違法違規行為,將被吊銷執業資格證書,并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并向社會曝光。
據了解,山西省建筑工程質量責任單位范圍,是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圖審、檢測等七方主體。其中,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對工程質量承擔全面責任,不得違法發包、肢解發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今后,工程建設中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將追究項目負責人的質量終身責任。具體包括四種情況:發生工程質量事故;發生投訴、舉報、群體性事件、媒體報道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嚴重工程質量問題;由于勘察、設計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設計使用年限內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存在其他需追究責任的違法違規行為。
同時,住建主管部門將及時公布項目負責人質量責任追究情況,將其違法違規等不良行為及處罰結果記入個人信用檔案,給予信用懲戒。項目負責人為國家公職人員的,根據其所承擔責任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將按照規定降低或取消其享受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