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應該設立文物保護專項資金、文物執法機構應該對文保單位進行定期巡查、文保工作所需經費應該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廣州市文物保護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于前日公布,自5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據《規定》,未經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對不可移動文物進行裝飾、裝修,造成文物損壞的,將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規定》提出,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用途主要包括需由政府財政承擔費用的文物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對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搶修的資助;對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修繕、保養的補助;聘請文物保護監督員;文物保護的科學技術研究以及對文物保護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獎勵。
在經費方面,《規定》還提出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以發起設立文物保護社會基金,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設立文物保護社會基金、向文物保護社會基金進行捐贈,捐贈款物專門用于文物保護。
《規定》還明確:市文物執法機構負責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進行定期巡查,區、縣級市文物執法機構負責對本轄區內各級文物保護單位進行定期巡查。但對于定期巡查的頻率并未作出詳細規定。
《規定》同時對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管理責任人的行為進行了具體規定,并列出了具體的處罰措施?!兑幎ā返诙畻l第四項指出: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管理責任人,不得擅自對不可移動文物進行裝飾、裝修,確需進行裝飾、裝修的,應當依法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違反規定者,由文物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恢復原狀;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