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福州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聽取了《福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草案)》修改情況的報告,并審議了《福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草案修改稿)》。《草案修改稿》明確了福州歷史城區的范圍,并提出嚴格控制歷史文化中軸線的建筑高度。對于歷史建筑的保護,也提出了相關要求。
![福州中軸線沿線建筑擬限高 將保護歷史建筑](http://file.cbda.cn/uploadfile/2013/0226/20130226020935629.jpg)
中軸線范圍北起屏山,沿鼓屏路、八一七路、解放大橋至煙臺山
歷史城區以“三山兩塔”為核心
《草案修改稿》明確規定歷史城區的范圍以“三山兩塔”區域為核心,保護東起五一路、五四路,西至白馬河(包含西湖),北起屏山北麓,南至東西河的古城區,城郭外的濱江地區(含臺江城區、倉前城區)和北起屏山,沿鼓屏路、八一七路、解放大橋至煙臺山的歷史文化中軸線所構成的歷史城區傳統格局、歷史風貌。
《草案修改稿》提出,要嚴格控制歷史文化中軸線的建筑高度,北起屏山、南至烏山路沿線建筑高度不得超過一定高度。濱江北岸解放大橋青年會廣場周邊區域建筑高度也不得超過相關高度,南岸則凸顯煙臺山山體輪廓特征。
根據原法規規定:于山、烏山、屏山之間視線走廊寬度為100米,視線走廊之內的建筑物高度不得超過24米。三山視廊圍合范圍內的其他區域、建筑物高度不得超過48米。
歷史建筑裝空調都要報批
《草案修改稿》要求,在歷史建筑的建設控制地帶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工程,應當報請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保證在高度、體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與歷史建筑相協調,不得影響歷史建筑的使用或破壞歷史建筑的空間環境。
同時,在歷史建筑的核心保護范圍內改建、擴建、修繕、改變使用性質,或者在歷史建筑上設置牌匾、空調設備、外部照明等設施,應當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歷史文化街區范圍內的,還應當征求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管理機構的意見。
而歷史建筑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當與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保護使用責任書》,合理使用建筑、負責建筑物的保養和安全防范,保持建筑的原有風貌,接受檢查、監督和指導。
歷史建筑有損毀危險的,所有權人確不具備維護和修繕能力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情況采取置換、收購、給予補助等措施予以保護。
經依法批準拆除的歷史建筑中具有收藏價值的壁畫、雕刻、建筑構件等,由市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文物收藏單位收藏。《草案修改稿》還強調街區范圍內的商業經營布局,應當優先優惠安排經營、展示福州地方文化的項目和老字號。
保護和恢復西湖等風貌區
《草案修改稿》指出,古河湖水系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綜合整治規劃進行治理,保護和恢復西湖、白馬河、晉安河、瓊東河、安泰河、屏東河、東西河等歷史景觀特色風貌區,保護遺存的河橋、樹木、古跡和石砌駁岸等。
《草案修改稿》規定,福州市區范圍內歷史文化名城的規劃、保護、利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其中涉及不可移動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歷史環境等要素的保護和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草案修改稿》指出,福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和調整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名錄。對擬列入保護名錄的保護內容,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并向社會公示,經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綜合協調機構審議,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保護名錄并公布。
調整保護名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并公布。
福州市人民政府應當自本條例頒布之日起一個月內公布福州市首批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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