醞釀多年之后,廣州市首度為歷史建筑立法。今起,《廣州市歷史建筑和歷史風貌區保護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正式向市民征求意見。
《辦法》對“歷史建筑”的定義有以下關鍵詞:“建成50年以上”,“反映地方城鄉發展歷史”、“重要名人故居”、“著名建筑師代表作”、“具有科學研究價值”。《辦法》還提出,要根據歷史建筑的藝術價值和完好程度,分四個級別保護。一類歷史建筑,其立面、結構體系、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內部裝飾,均不得改變。四類歷史建筑,主要立面不得改變,其他部分允許改變。
《辦法》規定,市、區人民政府設立歷史建筑和歷史風貌區保護專項資金,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設立歷史建筑和歷史風貌區保護社會基金”。
對于一些尚未公布為“歷史建筑”的單位,也創設了預先保護制度。《辦法》明確規定“城市建設中發現有保護價值而尚未確定為歷史建筑的建筑,申報期間不得損壞或者拆除”。
公眾如有意見或建議,可于2013年2月6日前向市法制辦反映或提交,詳情可登錄廣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網站(http://www.gzlo.gov.cn)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