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會通過《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擅拆歷史建筑單位最高要罰50萬元,個人罰20萬元
昨日下午廣東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的《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強化了人大對規劃編制的監督,以求降低規劃“朝令夕改”亂象。明年5月1日起,縣、鎮兩級政府報送審批總體規劃前,必須先送審本級人大,并以聽證會等方式征求公眾意見。這也是根據此次審議情況作出的重大修改。
《條例》剛性規定,縣政府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報送上級政府審批前,必須先經本級人大常委會審議,審議意見將交由縣政府研究處理。鎮政府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送上級政府審批前,則將由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審議意見同樣需要交給鎮政府研究處理。此前的草案并沒有前述條款。
省人大法委方面解釋,這兩項修改是根據省人大常委會委員的審議意見和上位法作出的。此前分組審議,不少常委會委員反映當下不少規劃實施的隨意性太強,強烈建議在修改規劃前提請人大審議。與此同時,省人大法委查閱《城鄉規劃法》后也找到了與人大監督相關的依據,即省、自治區政府組織編制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縣政府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審批前應先經本級人大常委會審議,鎮政府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報審批前,應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修改要點
1新增引入了規劃編制的公眾參與條款。城鄉規劃在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的部門必須將規劃草案廣而告之,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且公告時間不能少于30日。
2城鄉規劃批準后,除了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或專門場所公告短期公告外,還必須在政府網站長期公布。
3市、縣政府必須建立本地歷史文化保護區和歷史建筑的保護名錄,并在省政府核定后公開。名錄將囊括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街區等場所,以及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的歷史建筑等。在其核心保護范圍內,除公共設施外,一律不能進行其他建設。
4一旦發生擅自拆除進入名錄歷史建筑的行為,規劃部門將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以20萬至50萬元罰款,個人則將被罰10萬到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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