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保障城鎮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避免房屋安全事故的發生,我市近日出臺《城鎮房屋安全管理辦法》。
該《辦法》明確,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市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負責市規劃區內的房屋鑒定工作;各縣房產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辦法》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或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定期檢查管理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安全狀況。發現安全隱患,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向業主委員會書面報告,向全體業主通報,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組織鑒定、維修。
建設、施工單位進行地下設施施工、管線施工、樁基施工和深基坑施工、爆破及降低地下水位等活動,可能危及周邊房屋安全的,應當采取有效安全保護措施。已危及房屋安全的,建設、施工單位應及時修復,排除危險。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確需翻建且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房屋所有人可以到有關部門辦理翻建批準手續。危險房屋責任人未及時修繕治理且危及公共安全的,由房屋所在地政府指定單位代修,發生的費用由房屋責任人承擔;房屋責任人生活確實特別困難的,可以予以救助補貼。
嚴重損壞和有危情的房屋,經修繕加固處理達不到房屋安全使用要求的,或整幢屬于危險房屋的,不得進行房屋裝飾裝修。
該《辦法》是我市城鎮房屋安全管理方面的第一個規范性文件,將加快我市城鎮房屋安全管理的法制化、制度化、規范化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