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了《天津市建筑節約能源條例》,將于7月1日起實施。
《條例》共九章五十九條,分別對新建建筑節能、綠色建筑、既有建筑節能、建筑用能系統運行節能、監督管理及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詳細規定。
《條例》明確規定適合該市發展特點的建筑節能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的推廣、限制、禁止使用目錄制度,并規定建設工程不得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建立健全民用建筑使用能耗統計制度,建立民用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測評標識制度,測評結果在明顯位置進行標識。
《條例》重點在規劃審查階段、設計、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施工、工程監理、竣工驗收、能源利用效率測評等環節分別規定了參與建設工程各方主體在建筑節能方面的責任和義務,確保新建建筑嚴格執行節能標準。
對既有建筑節能,《條例》規定應當考慮建筑物的能耗現狀、安全使用年限等因素,制定節能改造方案,并對其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改造效益進行科學論證。此外,還要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加強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工程的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
按照《條例》要求,新建建筑的采暖、制冷、熱水和照明等,應當優先采用太陽能、淺層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項目,不得使用以黏土為原料制成的墻體材料和砌筑材料,不得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不得使用袋裝水泥。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