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 17日,廣東省政府公布《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送審稿)(以下簡稱《條例》),明確保護省內文化歷史建筑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進一步明確相關單位及個人的保護義務和法律責任,并強調保護對象的核心范圍,不得輕易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活動。
歷史建筑是嶺南特有文化的見證和體現?!稐l例》強調,城鄉規劃及各項建設活動,應當重視歷史街區、建筑的保護,延續歷史風貌,凸顯嶺南文化和地方文化特色,根據統籌規劃、有效保護、合理利用、科學管理的原則,正確處理保護與利用、繼承與發展以及文化保護與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的關系。
列入保護名錄的歷史建筑,劃定各類保護對象的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控制開發總量和建筑體量,適度疏解居住人口,增加綠地和公共空間,保持人性化的空間尺度。“在納入保護名錄的各類保護對象核心保護范圍內,除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外,不得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活動。”如需新建、改建、擴建的項目,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進行規劃許可或審批前,應當征求文物主管部門的意見,組織專家論證并向社會公示。“納入保護名錄的歷史建筑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改變其使用功能。”
關于新舊城區規劃,《條例》也提出兩種不同發展思想。“新區科學發展,舊區完善功能”。新區應注重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科學確定建設規模和時序,嚴格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體現地方特色。舊區改建更新,應當完善功能布局,優先考慮綜合交通、市政公用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防災減災設施,保護歷史建筑和歷史街區,延續傳統風貌,改善人居環境和城市面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