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建筑裝飾行業整體水平,促進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技術工作,鼓勵廣州地區建筑裝飾企業爭創優質工程,完善現行的建筑裝飾優質工程評選管理,進一步與“廣東省優秀建筑裝飾工程獎”和“全國建筑工程裝飾獎”工程評選工作接軌,廣州市建筑裝飾行業協會決定開展“廣州市優秀建筑裝飾工程獎”的評選。
第二條 申報“廣州市優秀建筑裝飾工程獎”(下簡稱“市優”)的工程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省、市法定建設程序和質量監督管理的規定,沒有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具有我市較高的建筑裝飾施工質量管理水平,滿足安全使用功能,設計合理,體現節能、環保理念的公共建筑裝飾類、建筑幕墻類工程。
第三條 按工程項目屬地管理的原則,“市優”由廣州市建筑裝飾行業協會主辦,每年評選一次,滿足標準,名額不限,申報時間以行業協會每年通知為準。
第四條 “市優”由施工單位自愿申報,對符合廣州地區的各項標準和規范要求,備案手續完善的工程項目進行檢評,包括工程施工過程檢查和工程竣工驗收后的復查,檢評工作由廣州市建筑裝飾行業協會工程委員會負責,并經行業協會工程質量評優領導小組審定。
第二章 申報范圍
第五條 公共建筑裝飾類的工程申報范圍:施工單位申報的工程項目,施工合同金額或工程結算金額不低于人民幣500萬元,包括古建筑、保護性文物建筑等修復性建筑,民族性建筑、紀念性建筑等,經行業協會認可的特殊工程除外。
第六條 建筑幕墻類的工程申報范圍:施工單位申報的工程項目,施工合同金額或工程結算金額不低于500萬元,幕墻工程結算面積5000平方米及以上,經行業協會認可的特殊工程除外。
第七條 申報的工程項目必須在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通過竣工驗收,且已通過消防驗收,無工程施工安全質量問題和事故隱患。
第八條 施工單位是廣州市建筑裝飾行業協會會員企業,持有企業法人證照或法人委托書、資質等級證書。
第九條 有以下情況的不列入評選范圍:
1、工程竣工后無法進行現場檢查的工程;
2、近兩年出現過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單位施工的工程;
3、已經參加過“市優”工程施工過程檢查評選,但未能入選的工程;
4、工程無施工許可證的項目。
第三章 申報程序和申報資料
第十條 建筑裝飾工程施工過程檢查階段:
1、申報單位根據工程特點、條件和實際情況,征求建設單位的意見后,在工程開工前要確定工程質量目標。
2、建筑裝飾工程項目開工之日起15天內,必須填寫好《廣州市建筑裝飾工程質量目標滾動計劃表》(詳見附件1),連同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許可證、開工證明、施工組織設計(方案)、項目經理證書、建設工程資料員(裝飾)培訓結業證復印件各一份,在規定的時間內裝釘好,送行業協會工程委員會辦公室,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3、備案后的工程項目交由行業協會工程委員會組織進行初評。
第十一條 建筑裝飾工程竣工檢評階段:
1、建筑裝飾工程項目已在行業協會工程委員會辦理備案,并已通過施工過程檢查合格,可在規定的時間內申報“市優”。
2、建筑裝飾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必須填寫好《廣州市優秀建筑裝飾工程獎申報表》(詳見附件2),按每年行業協會發出的通知時間內,送行業協會工程委員會辦公室,辦理“市優”申報手續。
第十二條 申報“市優”工程必需提交以下資料復印件各一份:
1、會員單位證書、企業法人證照或法人委托書、資質等級證書;
2、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消防驗收證明、質監部門評定證明;
3、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合同、結算情況和施工總結;
4、工程的主要竣工圖紙,可用A3復印紙對折成A4規格紙裝釘成冊;
5、如改動建筑主體、承重結構、增加結構荷載的工程,必須出具有經設計及有關單位認可文件;
6、民用建筑裝飾工程竣工后有無室內環境檢測,有檢測的提交檢測報告;
7、工程施工過程和竣工后現場實拍照片5至8張(4R照片用A4復印紙托底裝釘);
8、幕墻建筑物理性能檢測報告、相容性試驗報告、石材放射性試驗報告、后置錨固件抗撥試驗報告;
9、幕墻工程竣工圖紙和項目計算書。
以上申報資料整理齊備,依照次序用A4規格紙加上精美封面裝釘成冊,(注明各種資料的份數,并用色紙間隔),整套資料需用資料膠盒裝好,標明申報工程項目和施工單位名稱,附上申報資料總目錄,作為申報資料附件提交。
第十三條 申報后的工程項目交由行業協會工程委員會組織進行復查。
第四章 評 審
第十四條 評審工作包括初評和復查兩個階段,行業協會工程委員會對推薦工程項目的所有申報資料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 所有參評的工程項目都要經過初評和復查兩個階段(經行業協會認可的特殊工程除外),綜合總評分必須要達到85分及以上,才能符合“市優”工程評選要求,其中初評和復查評分比例如下:
1、初評時按《施工過程現場檢評表》,進行綜合檢查評分后,所得分數占20%(即所得分數乘以0.2);
2、復查時按《竣工現場觀感質量復查評定表》,進行綜合檢查評分后,所得分數占80%(即所得分數乘以0.8)。
第十六條 所有參評的工程項目申報資料整理歸案和初評、復查綜合計分工作,由行業協會工程委員會辦公室負責。
第十七條 建筑裝飾工程在初評和復查階段,施工單位要將檢評事宜通知建設單位、監理單位,聽取業主或使用單位對公共建筑裝飾類、建筑幕墻類工程的質量和使用意見。
第十八條 對復查合格的工程項目,由行業協會工程質量評優領導小組審核,確定獲獎的工程項目和獲獎單位。
第十九條 每年的1月至3月份為“市優”評選工作布置時期,所有參加復查的工程項目申報資料需交齊,4月至5月份為復查和專家評審時期,6月份為公示評選結果時期。
第五章 獎 勵
第二十條 對經初評和復查評定為“市優”的工程項目,通過每年行業協會召開的年度會員大會,頒發“廣州市優秀建筑裝飾工程獎”證書和獎杯,在行業協會網站和會刊《廣州裝飾》上通報表彰,并對獲獎工程的項目經理、資料員進行表彰。
第二十一條 以“優中選優”的評選原則,向廣東省建筑業協會推薦榮獲“市優”的工程參加“廣東省優秀建筑裝飾工程獎”評選,配合推薦參加“全國建筑工程裝飾獎”評選(具體方法另行通知)。
第二十二條 行業協會工程委員會組織對榮獲“市優”的工程項目進行施工技術、經驗交流和現場觀摩學習。
第六章 紀 律
第二十三條 申報單位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不得弄虛作假,對違紀者,取消參評資格并通報批評。
第二十四條 參加評審的工作人員要秉公辦事,廉潔自律,不得接受任何邀請和禮物,對違紀者,取消評審資格并通報批評。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于2012年3月31日起實施,由廣州市建筑裝飾行業協會工程質量評優領導小組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