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女士在柳州市某裝飾材料商行購買竹木地板裝修新房,怎知,地板裝好半年后出現蟲蛀。商家承諾保修一年,劉便找商行維修更換,商行卻遲遲不理。于是,劉將商行訴至法院索賠。近日,法院作出判決,由商行退還劉購買的地板以及拆除地板的花費共1萬余元。
2012年3月,劉與該商行簽訂買賣合同,約定由商行提供竹地板,并負責安裝在她位于潭中西路某小區的一套房屋內。劉支付定金2000元。2012年7月,商行將劉房屋的竹地板鋪好,劉支付了6904元。商行向劉交付竹地板保修證,載明保修一年。
2013年2月后,劉發現竹地板開始出現蟲蛀,于是多次就維修、更換問題與商行協商。當年6月30日,商行向劉出具承諾書,載明:針對竹地板產生蟲蛀現象,廠家因其他官司,一時無法供貨處理售后問題,承諾無條件免費幫客戶更換。商行負責人在承諾人處簽字確認。但是,此后商行一直未履行更換、維修承諾。今年7月,劉與另一家地板商家簽訂《地板拆除、樓梯拆裝合同》,約定由新商家為其房屋拆除竹地板及樓梯,劉為此支出2000余元。
當月,劉將某商行訴至法院索賠。法院審理后認為,劉與商行簽訂的竹地板買賣合同,系雙方在平等自愿基礎上協商而成,且未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屬合法有效合同。在劉向商行付清貨款8904元、商行為劉鋪設好竹地板后,商行仍應按照法律的規定以及合同的約定,保證所售產品的質量。2013年2月,劉向商行反映竹地板的產品質量問題時,該竹地板尚在一年的保修期內,商行也書面認可其質量問題,并承諾無條件更換。由于竹地板不具備應當具有的使用性能,且商行至今未向劉履行更換的承諾,影響了正常使用,劉有權自行拆除安裝的竹地板,并要求商行退回貨款8904元及承擔拆除費用。
此外,劉提交視頻光盤證實,商行出售并鋪設的竹地板確實存在嚴重的蟲蛀現象,無法正常使用。而且,有部分竹地板安裝在樓梯欄桿之下,拆除竹地板時,劉還需要拆裝上面的欄桿。她主張拆除費用2000余元由商行承擔,應視為合理,法院給予支持。據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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