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領域的3D打印需邁哪些“法律坎”?
來源:中國證券報 時間:2015-11-06 16:54:53 [報告錯誤] [收藏] [打印]
目前,北京大學第三醫院和上海市第九醫院等多家醫院已經在應用3D打印技術制造的骨骼進行治病救人。人們在對這項技術寄予諸多期待的同時,其在實際應用中還有哪些法律的門坎需要邁過呢?法律人士指出,3D打印技術在醫療領域的應用,并不需要制訂新的法律規范予以規制,技術手段創新,法律規則并沒有變,也不需要變,它帶來的不是修法上的挑戰,而是執法與管控機制應如何跟進,以降低3D打印技術有可能帶來的負面沖擊。
需邁哪些“法律坎”
與3D打印關聯的法律問題有多種,如3D打印技術制造的骨骼是否適用《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中需管制的三類醫療器械產品的規定?3D打印技術制造的產品是否屬于《產品質量法》意義上的“產品”?用打印機直接制造他人創作的立體產品未獲授權是否構成侵權?3D打印世界是否觸碰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邊緣?醫療機構用3D打印的產品一旦給患者造成身體損害應由誰來擔責?
有觀點稱,3D打印技術是造福人類的新興技術,國家應盡早出臺針對3D打印的政策法規以保障其健康發展。不過,第二軍醫大學法學教研室主任徐青松認為,3D打印技術引發的法律問題,我國現有法律完全可以調節。
據了解,目前醫療機構利用3D打印的骨骼,雖然是醫療機構中的醫務人員利用3D打印設備制造,但因為醫療機構本身并不具備醫療器械產品的生產資質,故實踐中從事3D打印技術的醫療機構是通過委托有資質的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按需定制的。如上海市九院整復外科3D打印的人工骨,就是通過委托上海倍爾康生物醫學科技有限公司完成的,完全符合《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對第三類(即植入人體,用于支持維持生命;對人體具有潛在危險,對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須嚴格控制的醫療器械)醫療器械實行分類管理的規定,且該研究項目是獲得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批準的。可見,3D打印技術制造的產品雖然不同于傳統意義上在工廠批量生產的產品,但仍屬于《產品質量法》中規定的“產品”的定義“本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
徐青松認為,3D打印技術涉及的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現有法律也完全可以解決。《著作權法》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可見,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不僅包括傳統的平面作品,也包括具備三維角度的“模型作品”。因此,為商業目的用3D打印機直接“制造”他人創作的立體產品,未獲授權則構成侵權。
至于醫療機構用3D打印的產品用于患者身上造成損害的法律責任,徐青松認為,《侵權責任法》第59條有明文規定:“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后,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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